基於公眾利益 置換土地可在另區

2013-04-11

【本報訊】《土地法》實施後,若發展商因政府「割地」而置換的土地,只可是在同區的和等價的。不過,若政府基於公眾利益,向發展商置換的土地,則可在另一區的、更大的,但面積不能超過百分之五十,發展商也要補償溢價金。有議員認為,上述的置換也要先向社會公示,從而避免官員裁量權過大,但是,政府提出多個原因,表示需要彈性、酌情處理。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及討論《土地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 (見圖) 在會議後表示,土地置換將出現兩個情況:商人提出和政府提出。前者是基於政府「割地」的情況下才能提出,可置換的土地必須是同區的和等價的,不可換取另一區的、更大的土地。

另一情況是,政府基於公眾利益,如開設新的馬路,向土地承批人商討索取土地,並且置換新的。這情況容許發展商置換另一區的、更大的土地,但不能超過百分之五十,並要補償相關的溢價金。

有議員認為,政府需要置換更大的土地前,先向社會公示,從而避免官員的裁量權過大。出席昨日會議的政府代表指出,由於,這不是基於土地承批人主動提出,是政府提出換地,承批人是可拒絕的,而且,那不是從未批地的情況,所以,政府需要彈性、酌情處理,顧及公眾利益和土地承批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