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0430號
2013年04月30日
星期二
攝錄監察系統申報暫沒期限
2013-04-30
【本報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下稱個資辦) 發出通告:以保安為理由,安裝十六支攝錄鏡頭的機構 (如:小商店),也要覆行法律義務,透過簡易程序向個資辦申報。另外,有機構拍到違法行為後,把畫面截圖列印及張貼,個資辦提醒,就算遮蔽了涉事人的眼睛,都是法律不容許的。
現時,很多機構 (如:小商店) 以保安為理由安裝錄像監察系統。按照上星期三在特區政府《公報》刊登的第 01/2013 號許可,上述機構需要履行法律義務,填寫簡單的表格 (簡易程序),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通知申報 (詳情:http://www.gpdp.gov.mo/paw2013/index.html)。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可以「簡易程序」申報:
不超十六支鏡頭可作簡易申報
(一) 系統中所設置的攝錄鏡頭不超過十六支,且不涉及任何無線裝置或遙距控制裝置的操作;(二) 僅拍攝影像,不收錄聲音;(三) 所有攝錄鏡頭的攝錄範圍均沒有完全超出屬於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所擁有或管理的地方;(四) 所有攝錄鏡頭的攝錄範圍均不涉及進行宗教活動的場所,或進行醫學上的預防、診斷、醫療護理、治療及衛生部門管理之活動的場所,或居所的範圍。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有處理個人資料的機關需要通知個資辦,但是,暫未就上述通知設定期限,也不計劃全澳巡查,「我們希望機構自覺申報」。她指出,若不申報的話,機構可能不意識必須履行甚麼法律義務。例如:沒有張貼告示,以致市民在不知情下被監錄,從而作出投訴和舉報。
公開截圖法律不容許
另外,個資辦發現,有些機構 (如:小商店) 的錄像監察拍到違法行為 (如:店舖盜竊),便會把相關畫面截圖列引,並張貼在當眼位置。陳海帆表示,縱使遮掩涉事人的眼睛,法律都是不容許的,因為,錄像監察的設立是為了保安,若發現違法行為,應循正常途徑舉報。之前,個資辦曾就上述張貼行為,處罰一間商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