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0617號

2013年06月17日

星期一

我城倡定期檢討文物保護清單增補

2013-06-17

將來,還有沒有可能出現強拆政府歷史建築的情況?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書面回覆本報時指出,本澳現行的最主要文物保護法規是 83/92/M 號法令,其附件的清單上有一百二十八項法定文物,但是,一九九二年至今,超過二十年未更新。此外,第 202/2006 號行政長官批示,也以附件的形式列明緩衝區範圍。 二OO五年,本澳申遺成功以後,文物清單內、世遺緩衝區內的不動產雖得到政府較嚴格的保護,區內的發展也受到限制,但沒有一個恆常的機制去編列、檢討是否需要增加法定文物。因此,現有法律法規不足以保護上述兩法規以外、被認為有突出文化價值的不動産 (如:高園街四幢公務員宿舍)。 二O一二年,《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進入立法會審議,當中雖有增補清單的機制,但依然有三個方面的不足:  

一) 保護清單的更新及檢討機制 世界各地的法定受保護的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皆會因時間、思維之改變而有所增補。然而,《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並未為評定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清單,訂出一個增補的年期。  

二) 欠缺公眾參與機制 在法案中,評定不動產的程序啟動上,沒有公眾參與的機制,啟動權全在文化局、其他公共部門或財產所有人。雖然,二OO九年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曾有讓公眾發起程序的條文,但是,不被現時的法案採用,法案亦未採用其他的條文,以體現公眾參與的精神。  

三) 公開諮詢作為必要的程序 有關不動產列為文化遺產的條文 (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五十四條) 列明「可公開諮詢」或「倘有的公開諮詢」。可以看到,在《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中,公開諮詢在整個評定程序以及「澳門歷史城區」的管理計劃中,並未有強制性規定。 除諮詢以外,法案也沒有列明,一般公眾可從何種渠道參與,把公眾的參與置於可有可無的位置,與現時的社會發展潮流脫節,亦與法案第五條第六項之公眾參與原則背道而馳。 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建議,必須定期檢討清單的增補,增補的原因及其理據也應該詳細公開,並將法案關於公眾諮詢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改為「必須公開諮詢」,將諮詢公眾列為強制程序,以確保市民之權利得以維護。 他們也建議,進一步完善評定不動產程序的公眾參與機制,配合前述的清單更新和檢討,定期收集公眾對清單增補之意見,並將意見製成提名名單,相關部門定期公佈公眾所提名的名單,並按其理據及急迫性進行篩選。以此體現公眾參與原則及提高評定機制的透明度。 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提醒,如果《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在定期檢討機制、公眾參與等方面無法進行完善,對法定文物以外、被認為有突出文化價值的不動産進行保護,則全賴文物保護部門進行,缺乏公眾的監督及參與。如此既未能完善整個保護機制,也影響將來清單增補的公信力。 此外,法案應引入文物影響評估的概念:所有涉及受保護不動產的工程,必須啟動文物影響評估,以便在規劃早期,便能估算相關工程對於受保護建築的影響,從而尋求其他替選方案及措施,盡量緩解所帶來的影響。因此,他們建議,把文物影響評估列入法定程序之內,並需於公眾諮詢期內,公開展示相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