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決定 不告陳司

2013-06-19

【特訊】終審法院編號為18/2013案件的預審程序已被宣布終結,預審法官已作出了批示,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6條第1款規定,該案已脫離司法保密期。由於該案引起廣泛關注,基於公共利益,現特公佈有關案情,以便公眾了解: 1. 在檢察院第7520/2010號刑事偵查案件中,檢察院司法官於2012年12月5日作出批示,認為有跡象顯示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女士曾參與實施該案所針對的犯罪或其他不法行為,命令以瀆職罪對她另行開立刑事偵查卷宗,案件編號為329/2013。 2. 在檢察院第329/2013號刑事偵查案件中,檢察院司法官於2013年1月25日作出批示,認為暫無充分跡象顯示有人作出瀆職之行為,命令將偵查卷宗歸檔。 3. 2013年2月1日,Paulina Santos(歐寶蓮)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57條第1款e項及第2款的規定,申請成為上述檢察院第329/2013號偵查案中的輔助人,該申請於2013年3月12日獲終審法院法官批准。 4. 2013年3月18日,上述輔助人針對前述第2點所指的檢察院司法官的歸檔批示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女士向終審法院提出預審申請。終審法院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70條及第271條的規定宣告展開預審,案件編號為18/2013。 5. 經預審,終審法院負責該案的預審法官認為案中沒有充分跡象顯示嫌犯觸犯了輔助人所指的偽造文件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89條第2款的規定,於2013年6月18日作出了不起訴批示。 6. 根據法律規定,由於此案之預審直接由終審法院負責,因此預審法官預審終結後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審決定,不得對其提出上訴。 7.有關不起訴批示已於法院網頁內公佈,可通過下列鏈結查閱: http://www.court.gov.mo/c/cdecision_182013.htm  

政府尊重終院終審決定 ▲特區政府注意到本澳終審法院昨日發佈的一項消息,內容指編號為18/2013案件的預審程序已被宣佈終結,預審法官作出了不起訴批示。 特區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這項終審決定。 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全力維護澳門的司法獨立,恪守法治精神,確保特區在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下不斷取得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