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寶蓮申請上訴

2013-06-19

 【本報訊】雖然,終審法院的新聞稿表明,既不起訴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也不得對這決定提出上訴,但是,案件的輔助人、大律師歐寶蓮已在昨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由於終審法院聲稱,該案件已脫離司法保密期,歐寶蓮與傳媒傾談時透露,檢察司法官去年在批示中指出,有跡象顯示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墓地案」中,曾參與犯罪或其他不法行為。 昨日,終審法院發出新聞稿指出,經預審後,由於「沒有充分跡象」顯示嫌犯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 觸犯了偽造文件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故不會提出起訴,該新聞稿更指出,不得對上述決定提出上訴。不過,這案件的輔助人、大律師歐寶蓮表示,已在昨午三時三十七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不得提上訴?哪條法律? 歐寶蓮透露,昨早在終審法院聽取裁決後,已即時向法官說:「我不服,我會上訴。」法官的回應是可以提出,更沒有說無權上訴,但是,她離開法院後,終審法院發出的新聞稿則表明:「根據法律規定…… 不得對其提出上訴。」歐寶蓮提問:是根據哪一條法律呢? 按歐寶蓮對法律的理解,若由終審法院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而作出的裁決,當然不能上訴。不過,昨日的決定只是由一位法官在預審後作出的,應該可以上訴,否則,該決定便無法得到覆核。她希望,律師公會和立法會,可就「不得上訴」的問題發表意見,「因為,法律問題,對澳門社會是很重要的」。 既然,終審法院昨日的新聞稿指案件已脫離司法保密期,歐寶蓮也向傳媒透露更多資料。她指出,一名跟進「墓地案」已有三年的檢察院司法官,已在二O一二年十二月批示,認為有跡象顯示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曾在「墓地案」參犯罪或其他不法行為。    

另一司法官接手‧事情急轉彎 由於需要進一步調查她觸犯《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或三百二十四條的罪行,故以瀆職罪對她另行開立刑事偵查卷宗,然而,新的偵查卷交由另一司法官接手。歐寶蓮發現,該司法官沒有進一步調查,便認為沒有跡象顯示陳麗敏犯罪,不提起訴,並且歸檔。所以,她才向終審法院申請預審。  

   卷宗失去十四張紙疑點重重 歐寶蓮也發現,在檢察院的刑事偵查卷宗內,「失去了十四張紙」。她曾向終審法院的預審法官提出,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九十二條,應該重組消失的資料,但是,她的要求不被法官接納。她說:「我覺得這是很嚴重的,不是因為那十四張紙與那個高官有關,可能不是。但是,有法律的需要 (要求),檢察院又知,預審又知,為何不重組?為何不調查?這是我上訴所提出的其中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