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刑訴法 獲立會通過

2013-08-10

【本報訊】在本澳的審訊中,不少訴訟參與人經常以身體抱恙、健康為由,缺席審訊。修改《刑訴法》昨獲細性通過,議員關翠杏提出,對合理缺席的理由有何定義,如何阻止被濫用,令審訊被拖延。  

關姐指缺席審訊被濫用 議員關翠杏在修改《刑訴法》細則性討論中指出,近期不少審訊中,當事人以身體抱恙為由,長期缺席審訊,令審訊一次又一次受拖延。提出何謂合理缺席審訊的理由,如何防止有關條文被濫用。又反映,司法機關要求訴訟參與人於指定時間領取通知,認為不夠人性化。 除此,區錦新反映,由於判決書的使用語言沒有規範按當事人的母語作優先考慮,部份以中文為母語為當事人欲獲發葡語判決書,甚至三個月後才收到判決書,連同翻譯,十分費時,希望判決書的使用語言可以按當事人的母語作優先考慮。 法律改革及國際事務局局長朱琳琳回應,法案中對合理缺勤有作清楚規範,為當事人不可歸責的情況,但需向法官提交證據並獲法官批准方可視為合理缺勤的理據,亦可對缺席的當事人科處罰金。但沒有回應當局人長期以健康理由為由缺席審訊的情況。另她指,判決書所使用的語言,由法官決定。修改條文中,亦將上訴期限等延長一倍,由十日延至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