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小火花

2013-08-10

立法會昨午細則討論及表決修訂《刑事訴訟法典》的法案。該法案第五十一條指出,在緊急且不可能指定律師或實習律師的情況下,法官可指定適當人士為嫌疑犯辯護,且優先考慮法學士。直選議員區錦新提出,以往,經常有法官指定法庭的人員為嫌犯辯護,雖然,政府代表多次解釋相關條文,但是,多名直選議員不接受,就這議題糾纏相當長時間。    任職律師的官委任議員黃顯輝指出,律師或實習律師未能出現為嫌犯辯護的機會屬「千千萬份之一」。他引用法官委員會的意見表示,若硬性規定辯護人必須是律師或實習律師的話,有可能在司法假期或節假日,刑事起訴法庭、初級法院、其他刑事法庭的簡易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因為欠缺辯護人而受到重大影響,就是有可能臨時釋放嫌犯。 區錦新提出,一個考慮是嫌犯可能因為硬性的規定 (即沒有律師、實習律師、法學士辯護) 而被釋放,另一個考慮是嫌犯因為沒有適當的辯護人而權利受損。「究竟,孰輕孰重呢?我相信,有殺錯,冇放過不是澳門法律界的主流思想。若果是,就可悲。」聽了這番說話後,黃顯輝則表示,若果,法官作出任何違法的決定,利害關係人都是可以上訴的。 任職法學院教授的官委議員唐曉晴也表示,第五十一條正是保護嫌疑犯,因為,嫌疑犯首先可找律師或實習律師,這是最好的保護,若找不到,可得到法學士的辯護,又是最好,「再找不到,再退而求其次。總之,有個人好過冇。」他又說:「總之指定一個人為你 (嫌疑犯) 說說話 (辯護),總好過自己孤伶伶。」他反問:條文已關顧所有可能性,還有甚麼不好?最後又說:「不知說的對不對。」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