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大幅提高霸地罰款 引入違令罪加大阻嚇力

2013-09-23

特區政府近年持續打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行為,以維護社會大眾的利益,在政府的嚴厲打擊下,已收回多幅被霸佔的政府土地。然而,除繼續採取清遷行動之外,必須透過修改法例,加大處罰力度,才可對霸地行為起阻嚇作用,因此,新《土地法》加大了對霸地行為的罰則,引入違令罪,最高罰款額由以往的5千元提升至3百萬澳門元,大幅調升600倍,藉以增加霸地成本及須承擔的違法後果,為政府長期打擊工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礎。  

新法三方面著手打擊霸地 根據《基本法》規定,澳門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前已依法設定的私有所有權除外。因此,為保障國有土地不被霸佔,新《土地法》從定期監察、引入違令罪,以及大幅提升霸地成本三方面著手,嚴厲打擊非法佔用國家土地的行為,亦顯示了政府對土地維護的決心。 新《土地法》明確了土地工務運輸局定期監察土地的狀況,並舉報所發現的違法佔用及新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相關人士不得阻止土地工務運輸局的監察人員進入任何土地,不論該土地的法律制度為何,但屬私有土地除外。凡故意或惡意佔用國家土地,且不服從政府發出的騰空土地命令者,將以《刑法典》的違令罪處罰。  

罰金與面積掛鈎最高300萬元 另一方面,新法大幅調高對故意非法佔用屬公產或私產土地的行為人可科處的罰款,將罰款與被佔用的土地面積掛鈎,即按被佔用土地面積大小科處罰款。(一)面積不足或等於5百平方米,罰款金額由5萬至10萬澳門元;(二)面積500平方米以上至1500平方米,罰款金額由15萬至75萬澳門元;(三)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至2500平方米,罰款金額由80萬至150萬澳門元;(四)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罰款金額由160萬至300萬澳門元。 除罰款外,若由政府執行騰空土地的命令,則騰空費用及保存文件和動產的費用均由違反命令的人承擔,並須在政府指定的期間及地點繳交有關費用,若逾期不繳交相關費用,則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