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取消港澳生出入境須得學校公文規定

2013-10-10

【特訊】台灣的教育部昨公布修正「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正式取消港澳生在台就讀期間,出入境時必須取得學校批准公函的規定。同時,新辦法亦放寬港澳生畢業留台限制,學生畢業後可直接留台實習一年,不用立刻返回港澳。 另外,新辦法亦批准台灣的大專學校未來可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不需再經由聯合招生分發。 據台灣的教育部新聞稿稱,為擴大招收境外學生,營造港澳學生友善就學環境,並簡化學校行政流程,於昨日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本辦法係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9條授權訂定,依據本辦法第2條規定,港澳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6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本辦法原有條文共19條,本次修正其中12條,修正重點包括:增列港澳居民就讀技術訓練(專)班或來臺實習等情形而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受海外居留期間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不得逾一百二十日的限制;增列大學得自行招收港澳居民入學的規定,並放寬港澳學生持大陸地區學歷,亦得申請來臺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放寬在國內大學校院取得碩士學位的港澳學生,亦得申請入學博士班;大學校院港澳學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實習者,得延長其港澳學生身分至畢業後一年;及刪除現行條文第17條港澳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出、入國,應由就讀學校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等規定。 教育部希望經由此次大幅度修訂「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能提供在臺港澳學生完善照顧與良好就學環境,未來並能更有助於我國擴大招收優秀港澳生來臺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