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資訊來源自由是傳媒應享權利

2013-10-10

【特訊】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日在《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業界諮詢會上強調,現行《出版法》及草案中的第五條關於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是指傳媒享有的權利,並非罰則,也非規範傳媒的報導。 昨日下午舉行的第四場諮詢會是業界專場,共有本地傳媒機構的13名編採人員出席(見圖)。 陳致平就早前部份傳媒工作者在諮詢會上提出的意見及疑慮作出回應,他表示,現行《出版法》及草案中的第五條是關於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是指傳媒享有的權利,並非罰則,亦非規範傳媒的報導;在確保接近資訊來源自由的同時,也要考慮對其他自由和權利的保障,因此有第二款的規定。至於第二款中提到的國家機密和法律規定的機密,前者對機密的界定屬中央政府的權限,《維護國家安全法》中也有明確的範圍;後者關於機密的規定則分散於本澳各種現行法律、法規的條文中,且均對機密有明確界定。他認為,政府部門拒絕接近資訊來源時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並不可隨便以機密的理由作出拒絕。 他指出,現行《出版法》中的第29條,即草案中的第26條,將「濫用出版自由罪」改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是聽取法務部門的意見後作出法律用詞的調整,條文內容及規範範圍沒有改變,而條文規範的對象是任何人,並非針對傳媒。草案中第29條(現法律的第33條)所定出的刑罰,其實即是刑法典第177條和第192條規定的情況,只是《出版法》的表述更具體,並非《出版法》本身新增或加重的刑罰。 他強調草案中建議刪除的部份條文,是基於刑法典中已有相關制度,無需再次重覆,這只是技術上的考慮,並不影響有關權利的行使。陳致平指出,理解部份傳媒對刪除條文的憂慮,故會就此與法務部門再作討論和研究。同時,新聞局亦計劃連同法務部門為傳媒舉辦講座,讓業界加深對現行新聞法規及與保密相關的法規的了解。 諮詢會上,與會者發表的意見主要圍繞:對機密的界定;將來就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和記者權益的討論;《出版法》的立法原意;加入以公共利益作抗辯理由;以及重申不應刪除部份條文等。 新聞局將於12日舉行第五場業界諮詢專場及一場公眾諮詢專場。此外,未能參與諮詢專場的業界及市民,可透過新聞局網頁http://www.gcs.gov.mo提供意見,或於網上下載意見表填妥後傳真2871 8916 或電郵至consulta@gcs.gov.mo,亦可郵寄或親身到本局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