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有損新聞自由

2013-10-15

最近推出的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把現時出版法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刪除,又加重一些罰則,修訂建議一旦獲得接納,有可能對新聞界產生寒蟬效應,不利保障新聞自由,影響建立陽光政府、高透明施政的建立。 現時的出版法第34條規定,新聞工作者初犯出版法禁止的行為,將以罰金代替監禁,另外訂定第36條不罰的條文,但修訂建議草案卻把兩條條文取消。按照新聞局的解釋,這只是技術性修改,並指刑法典已有規定。然而,取消兩條規定,意味新聞工作者初犯相關法例,處罰由罰款提高至有可能被判監,明顯不只是技術修改,而是刑罰的增加。如果新聞工作者違法情況嚴重,增加刑罰無可厚非,但當局從未出示相關證明現時違法行為是否嚴重,增加刑罰就難以服眾。 另外,草案第4章規定,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刑罰,新聞工作者觸犯刑事罪便要面對加重三分之一刑罰。當局表示,出版的影響力較大,憂慮會影響公眾利益,應對透過出版品犯罪有更嚴厲懲罰。然而,最有機會利用或誤用出版品犯罪,正正就是新聞工作者,包括最前線的記者,以及最高層的社長。意味著,第4章有關加重三分之一刑罰,是針對新聞工作者而設,損害新聞自由。 草案第五條規定,涉及機密的事實及文件,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即行中止。根據當局回應,政府按內部指引訂定何謂政府機密。新聞局長陳致平在2013年10月12日公眾諮詢會亦強調,並非所有蓋上 “機密”二字的政府文件都是機密不容新聞工作者接近。然而,由於指引從不公開,外界無法知道指引是否合乎基本法、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慣例的做法。再者,部門領導如果擁有過大權力將資料列為機密,除了增加新聞工作者觸犯法例的風險、阻礙新聞工作者透過政府文件報導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宜外,公眾亦難於透過傳媒了解政府行政及政策實際情況,與建立陽光政府及高透明行政的施政有抵觸。同時, “並非蓋上 ‘機密’二字的文件都是機密不容新聞工作者接近” 的說法,意味現時有官員濫用將文件歸類為 “機密”的情況,但沒有有效方法阻止。 草案第五條規定,涉及國家機密的事實及文件,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即行中止。根據新聞局官員在2013年10月12日公眾諮詢會表示,新聞工作者要觸犯國家安全法有關的規定,才會被視為觸犯這項規定。既然國家安全法已有規定,而新聞界對保留此條文表示憂慮,新聞局無需保留此項規定,以免對於新聞報導造成不必要的阻礙。 基於上述原因,本人對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有以下建議: 1. 保留現時的出版法第34及36條,維持現時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2. 取消第4章加重三分之一刑罰的規定。 3. 取消第五條第二項c款,有關涉及機密的事實及文件,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即行中止的限制。 4. 取消第五條第二項b款,有關涉及國家機密的事實及文件,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即行中止的限制。 另外,本人亦建議,為防止官員濫用將文件歸類為 “機密”的權力,新聞局應盡快制定保密法或資訊公開法。                              仇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