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鑑會只作報告沒權處罰

2013-10-19

【本報訊】政府推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當中,建議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但是,該委員會只能調查、作出結論及報告,沒有職權處罰違反專業的醫護人員,如停牌或吊銷牌照等。此外,該法案沒有處罰違反專業的醫護人員的條款,故需要透過其他法律和法規來處理。  

行會完成討論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法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並交立法會審議。法案訂明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服務提供者在公共或私人醫療領域,為預防、診斷、治療及康復的目的,因過錯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及常規作出的行為而對就診者的健康造成損害的事實。 鑑於澳門因醫療事故涉及的醫療機構性質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民事責任制度。法案建議凡涉及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不論是公立醫院、私立醫院還是私家醫生,統一適用《民法典》中有關因不法事實所產生之責任規定,且當醫務人員造成醫療事故時,其所屬的醫療機構同時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法案也建議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獨立調查和技術鑑定,並作出結論及報告。不過,該結論僅提供參考,不影響醫患雙方、司法機關和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透過其他途徑對有關事實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 為方便醫患雙方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法案建議設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負責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進行調解。調解須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對有關醫療事故的賠償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雙方可透過司法訴訟等其他途徑解決爭議。 《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只有行政違法的處罰,只有提及民事賠償的責任,但是,對於醫療事故中,醫護人員專業失德、失誤等行為,沒有作出處罰的規定,如:停牌,甚至吊銷牌照等?  

失德失誤有其他法律處理 在昨日的記者會中,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法案的標的很清楚,是解決醫療事故爭議的問題。若個案涉及違反專業操守等,則透過其他相關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來處理。梁慶庭又補充,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只能調查、作出結論和報告,沒有處罰的職權。  

病歷記錄要保存至少十年 此外,在發生醫療事故的糾紛時,病歷作為記錄醫療過程的客觀證據,是十分重要的。法案規定就診者有查閱及索取病歷的權利,病歷的記錄、保存及提供病歷的具體方法由衛生局訂定指引,當中,病歷自記錄最新資料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法案明確違反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會被科處罰款的行政處罰,且對偽造及損毀病歷的行為訂定了刑事處罰。 鑑於就診者很多時對已發生的醫療事故並不知情,且該醫療事故還可能對其他就診者的健康造成影響。法案制定了醫療事故的強制通報制度,違反通報義務者會被科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此外,法案規定當醫療事故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影響或風險時,衛生局須採取必要的預防及跟進措施,並對外公佈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