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法案一般性通過

2013-10-31

【本報訊】立法會昨午一般性通過《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隨後將由常設委員會細則審議。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表示,將來成立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成效更好,因為,位階更高,權力更大,獨立性更高,公信力都會更強。另外,今次沒有把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納入法案內,衛生局局長李展潤解釋,若納入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可能會拖長立法,該局將繼續進行相關研究。 《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昨日在立法會二十七票贊成,沒有反對和棄權下,獲得一般性通過。被問及將來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簡稱鑑定委員會) 和現在的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 (簡稱申訴評估中心) 的分別。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稱:「建議成立的鑑定委員會的成效更好些,因為,位階更高,權力更大,獨立性更高,公信力都會更強。」  

張裕:不配合醫鑑會調查屬違令罪 張裕指出,現時的申訴評估中心由衛生局局長委任,將來的鑑定委員會則由行政長官委任;評估中心的委員沒有資格的規定,但是,鑑定委員會委員必須有十年以上的資歷;在評估中心方面,需由患者提出評估,將來,病患雙方都可向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另外,評估中心沒有調查權,鑑定委員會則有法定調查權,不配合調查者屬觸犯違令罪行。 衛生局局長李展潤則提供一些統計數字,從二OO二年至現在,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處理了四百七十宗個案。另外,有一間保險公司向當局提供資料,本澳約有五十人向該公司購買保險,保費約有三千元至三萬元。他解釋,就有關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考慮到若加入新法中可能會拖長立法,故現先行制定《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以保障醫患雙方的合理權益。 張永春表示,本澳已有不少關於醫療事故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不存在很大的法律空白,現時需要完善法律制度的協調、運行,例如:醫療事故的鑑定,非司法的賠償等。他認為,社會最關注的:若是發生醫療事故,如何搜得證據,如何由中立的、有公信力機構評定,可否按評定結果索償。他也指出,兩名鑑定委員會委員可由法律界人士擔任,這可確保委員會的合法性和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