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 12134號
2019年05月11日
星期六
行會完成討論民防綱要法
2019-05-11
【本報訊】行政會經參考國家減災委員會專家組的建議,以及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後,制訂及完成討論《民防綱要法》法律草案,該法案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五個狀態,行政長官為澳門民防的最高權力當局,負責領導、協調跨部門工作,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民防協調實體、公共實體、私人實體及志願者組成民防架構,法案亦訂定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者可判最高三年徒刑。
現行的民防工作由九月二十八日第七二/九二/ M號法令規範,經二零一七年「天鴿」風災後,特區政府對風災期間民防體系運作情況進行檢討並透過諮詢收集社會意見。《民防綱要法》旨在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參與及協調民防活動以及其與私人實體及公眾協作的原則及制度,確保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並維持社會經濟運作。法案訂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型,按其嚴重程度分為一般,預防、即時預防、搶救、災害或災難五個狀態。行政長官為澳門民防的最高權力當局,負責領導、協調跨部門工作。當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時,行政長官可採取例外性措施,包括強制撤離生命正受威脅的人員,對公共服務以及取得生活必需品實行配給或中止,關閉指定的公共及私人機構,邊檢站等,另可因應受影響區域當時的實際安全情況,中止區域内向公眾開放的娛樂,博彩或其他大型活動等。提升民防聯合行動的指揮級別,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負責領導民防架構及指揮民防行動,並由警察總局局長輔助。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民防協調實體、公共實體、私人實體及志願者組成民防架構。
訂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可處兩年徒刑
法案亦明確自然人和法人均對民防行動的推展負有合作義務。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視聽廣播的承批實體的負責人,以及以經營批給或准照等方式從事業務的私人實體的負責人,有義務協助實施獲指派的行動。民防架構實體按聯合行動指揮官的決定,有義務提供共享數據資料供民防使用。在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責任後果,於一般或預防狀態下作出違令,處違令罪;若於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後作出,處加重違令罪。法案亦訂定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違者處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如行為實際造成社會恐慌,影響公共行政當局行動或謠言内容使人誤信消息源自公共行政當局等,則處最高三年徒刑。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在天鴿期間,有兩名長者透過手機應用軟件,轉發網上未經證實的消息,而被司局拘捕,有傳媒問及,法案所訂定﹕「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如何界定和判斷其處罰程度?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表示,會按犯罪意圖、利益、造謠方式等訂定其刑罰。他又指,有關的共享數據資料維護、儲存等,將另有規範性文件作規範,另正在推進民防行動中心的法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