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法細則性通過

2019-08-09

羅立文等政府代表回應議員提出的《社屋法》問題

【本報訊】立法會昨午完成細則性審議《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全部條文已經獲得通過;法律將在公布後滿一年起生效。昨午獲得通過的,除了針對「社屋富戶」的條文外,也有條文涉及仍未是本澳居民的內地親屬臨時居住社屋承租人的單位。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建議,房屋局可應社屋承租人的申請,許可家團中任何成員的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該單位內臨時逗留。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這規定可讓內地親屬 (例如:可以暫時來澳但仍未是澳門居民的配偶) 在單位內臨時居住。當這親屬成為澳門居民後,承租人需要申請增加家庭成員,房屋局將判斷要否安排更大的單位或准許該家團繼續居於原單位。

法案對「富戶家庭」有新規定

針對「富戶家庭」的問題,法案提出新的規定: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超出法定上限的一倍,須支付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房屋局與承租人訂立「不得續期短期租賃合同」,承租人須為此支付三倍租金。山禮度解釋,若要解除合同,不能立即實行,需要給予一年時間讓承租人安排。並指出,若在一年內符合相關資格,便會以「正常合同」續期。

「例外」情況獲特首同意可分配社屋

另外,法案建議,在例外情況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市民,在行政長官同意下,可以獲得分配社屋。例外情況包括:遭受自然災難急須安置、因公共利益須遷離已在房屋局登記的木屋、因公共利益須遷離所居住的房屋,以及面臨社會、家庭、身體或精神危機急須安置。山禮度指出,二零一九年一月至今,收到一百五十多個這類申請,局方批准了五個。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不能太多,否則,對正在輪候社屋的市民不公平。因為,符合例外情況規定的市民其實是「爬頭」,不用輪候。另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生效時,需廢止現行的法令、行政法規,多名議員針對廢止的條文提出立法技術的異議;全體會議暫停逾十分鐘後,政府提出修訂條文,且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