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需要加強實施『法庭監察』嗎?

2019-09-04

【香港中通社9月3日電】(香港中通社記者 邱詠真)鼓吹“港獨”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8月30日被香港警方拘捕後,隨即獲法官批准保釋外出;更於9月3日高調現身台灣,與“台獨”分子同場交流。消息傳出,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和質疑,爲什麽具有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如此輕易被保釋,並自由出入境,肆無忌憚從事危害社會之舉?

不僅黃之鋒,在香港近三個月來接連不斷的暴力衝擊中,大批被控暴動罪的人士、涉嫌藏有爆炸品和攻擊性武器的人士,以及在背後推波助瀾的縱暴派議員、亂港頭目等,被捕後大多都被獲准以1000至1萬港元不等的金額保釋。許多人對此難以理解。

有見及此,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在報章撰文提議,公眾可考慮在互聯網上發起“法庭監察”運動,監察審案情形,並公佈負責此類案件的法官和裁判官之名字及其審訊結果。其理據包括,美國對法官除有行政、立法部門的監督及法院內部監督外,還通過美國律師協會對法官的評議制度、公眾投訴制度、媒體評論等施加有力的外部監督,香港在此方面也急需加強。

對此,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3日在接受香港中通社採訪時指出:“這個提議與香港的法治原則有一定的矛盾,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法庭獨立審判,不應有其他機構干預他們的工作。”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同日也向香港中通社指出:“對於法庭的多方面監督,其實香港一直都有,《基本法》已經規定清楚,無需借用國外的監察機制。例如目前報章都不時評論法官的判決,就是一種監察。無需一味抄襲別人的制度。”

馬恩國接著分析指:“例如對於刑事判決不夠重的質疑,每個社會都存在。假設有人殺了人,家屬自然希望判死刑,犯案一方則可能辯稱是因家境貧窮,被迫搶劫殺人等。各方心裡都有自己的衡量尺度,很難從結果去判斷法庭是否公正。另外,也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去分析法官的判決內容。”

“全世界法治走在前列的國家,例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法院都是獨立運作的。因為法律是方的,政治是圓的,如果將議員、民意等帶入法院,左中右派每個人的感覺都不一樣,就很難有統一的尺度,怎麼達成共識?怎樣形成規則?因此,應該謹慎將外界壓力引入法庭,而應由專業人士根據法律條文作出專業判斷。”馬恩國補充道。

對於香港現有的法庭監察機制,湯家驊介紹指:“目前香港法庭有上訴機制,本身已經起到審查作用。法庭假如犯了錯誤,上訴庭有機會加以更正,這一機制已經足夠監察法官的審判過程,不需要其他法庭以外的監察。”

對於保釋條件太過寬鬆的質疑,現行制度下如何改善?馬恩國指出:“律政司可以給法院一些判決指引陳詞(sentencing advice),讓法院考慮,這才是正路。例如目前暴動情況較多,要制止這一情況,是否可以考慮判刑重一些,這方面律政司可向法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