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

2019-11-06

昨日出版的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布了多項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19/2019號法律《仲裁法》,自公布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但該法第八十二條有關仲裁機構規章的規定,則自該法律公布翌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第19/2019號法律《仲裁法》,其標的是訂定自願仲裁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確認和執行的法律制度。當中,「仲裁」是指透過仲裁庭解決爭議的方式,不論仲裁的管理是否由仲裁機構進行。此外,任何可由當事人訂立和解協議的爭議,均可作為仲裁的標的。該法亦規定,有權訂立仲裁協議者,包括﹕一、具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二、法人,但以其具有有關權利能力為限;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公法人,但以其為此已獲法律許可或仲裁協議以私法上的爭議為標的情況為限。至於訂立仲裁協議的方式,應以書面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