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警指隱藏特定人員身分有需要

2019-11-22

【特訊】司警司昨日發出新聞稿稱行政會完成討論有關修改規範司法警察局職權的法律草案,當中建議豁免公開負責特定職務的工作人員的身分,目的為符合工作上的需要及保障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

行政會前日完成討論《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法律草案以及《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法律草案,根據上述法律草案的相關條文,建議就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的與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有關的行為,例如晉升開考的名單、任用、表揚等,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豁免其公布。

作出相關建議是基於司警局負責預防和打擊犯罪,部分工作人員在調查特定犯罪(如販毒及有組織犯罪)時,須採用隱藏身分的偵查措施,例如跟蹤、監視等,故有必要將相關人員的身分隱藏,以便有效展開偵查工作,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現行的《有組織犯罪法》第15條訂明,刑事調查人員為着預防或遏止罪行的目的,得將身分或身分資料隱藏,在刑事警察當局的監督下從事活動,滲透到黑社會內,取得黑社會成員的身分;《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31條亦就刑事調查人員身分的隱藏作出了明確的規範。

此外,由於執行上述秘密職務具特殊性質,且涉及嚴重犯罪,若公開有關人員的身分,將對其人身安全構成一定的危險性,故必須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透過豁免公開其身分,保障執行上述職務人員的人身安全。

上述法律的修改是參考了葡萄牙司法警察機關的相關法律(葡萄牙第275-A/2000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組織法》第109條),當中訂明基於特別的安全理由,得以司法部長具說明理由的批示,許可免除公布刑事偵查人員的委任。同時亦參考了葡萄牙第9/2007號法律《葡萄牙共和國情報系統、戰略防禦情報局、安全情報局的國家事務組織法》第46條及本澳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30條。後者訂明廉政公署人員的任命及免職等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但行政長官得豁免上述事宜的公布。

司法警察局冀修訂有關法律後,為工作人員提供更完善的執法條件,更好地保障負責特定職務人員的人身安全,進一步提升預防及打擊犯罪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