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若未能補休日達共識

便由僱主決定惟須三日前通知

2020-01-18

黃顯輝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本報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最新工作文本明確,若勞資未能就補償休息日達成共識,便由僱主選訂日子,但須提前三日通知僱員。另外,男性僱員在妻子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後三十日內可享侍產假,但需得到醫生證明,而且,其中一天須安排在嬰兒出生之後。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 (三常會) 昨早舉行閉門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勞動關係法》的法案。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在會議後向傳媒表示,政府提交了第三份工作文本,三常會已充份討論,等待政府日後提交最後文本,便可簽署意見書,並提交全體會議審議。

關於在休息日、強制性假日工作後的補償休息日,第三工作文本明確,若勞資雙方未能共識某天為補償休息日,便由僱主選訂日子,但要提前三天通知僱員。關於男性僱員的五天侍產假,第三工作文本明確,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後三十日內,男性僱員可享侍產假,但需要醫生證明,而且,至少有一天是在嬰兒出生之後。

現有的法案文本建議,立法會通過後,新法有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才生效。對此,三常會提醒,參照《民法典》的規定,由通過至公佈的較短期間,若有嬰兒出生等,應該得到新法的保障。這有待政府決定是否在最後文本更清晰上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