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收入補貼放寬至非永久居民

2020-04-04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行政法規。

《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自二零零八年正式推出,至今已連續實施十二年,措施有助紓緩包括殘疾人士在內的低收入受僱人士的生活壓力,因此,特區政府將適當延長措施的實施期間,制訂《修改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行政法規。

法規規定,特區政府於二零二零年度繼續發放工作收入臨時補貼。同時,法規亦建議放寬申領資格,除澳門永久性居民外,符合條件的澳門非永久性居民亦可受惠於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至於其他申請條件不變,使合資格的居民每月收入達到澳門元五千元。

申請人可於本年四月、七月、十月及二零二一年一月內,遞交前一季度的補貼申請。

法規建議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

調整大專生學習用品津貼

△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持續向高等教育投放資源,並推行及促進鼓勵升讀高等教育課程的公共輔助政策,以便培養更多高素質的專業人才,推動社會持續發展。為創設更佳就學條件,減輕學生購買書籍、參考資料和各類學習用品方面的經濟負擔,特區政府按照社會文化範疇的施政方針,制訂了《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從而體現對居民升讀高教課程的鼓勵,以及對大專學生的關心和重視。

法規規定的內容主要如下:

一、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並於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學年在本澳或外地修讀獲認可的高等教育機構所開辦的頒授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在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前辦理相關登記後,可獲發澳門元三千三百元的學習用品津貼。

二、凡就讀於本澳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在外地修讀高等教育課程並獲本澳公共實體發放獎、助、貸學金的學生,以及修讀由本澳機構協辦並獲特區政府許可在澳門運作之課程的學生,均可豁免遞交在學證明文件。

三、為評定登記,高等教育基金在需要時可要求學生於獲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遞交相關文件或作出補充說明。

四、學習用品津貼將於登記期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或自遞交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文件之日起六十日之內,以銀行轉帳或由高等教育基金發出支票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此外,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高等教育基金將調整可接納的在學證明文件範圍,加快審批工作,以向大專學生提供適切支持。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