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僱入境須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入境憑證

2020-05-14

三常小組會總結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討論《修改第二一/二零零九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並邀請政府代表將列席會議。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法案主要新增規範非本地僱員進入本澳的條件,引入以工作為目的入境必需先取得入境憑證並從澳門境外入境,其與僱主的聘用合同,則由其抵澳取得臨時逗留起計。

黃顯輝會後表示,以工作為目的入境必需先取得入境憑證並從澳門境外入境,同時需要符合其他逗留許可條件,否則只能以旅客身份入境。委員會關注到外僱與僱主的聘用合同計算方式,黃顯輝解釋,僱主取得聘用許可後,自該名外僱抵澳並獲取治安警發出的臨時逗留許可日起計,勞動關係便正式成立。黃顯輝引述治安警會上表示,今年一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治安警共拒絕二十八宗外僱逗留申請,當中十二宗獲發臨時逗留後不獲發藍咭,原因包括使用虛假出入境資料。

委員會已就法案完成討論,待政府及完成法案的最後修訂文本向三常會提交後,委員會將會盡快草擬意見書並向大會提交,待細則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