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大律師公會聲明是對憲法和基本法的曲解

2020-05-27

【香港中通社5月26日電】(記者 阮曉)香港大律師公會25日發表聲明,對全國人大正在審議的涉港決定草案提出憂慮;有香港法律界人士26日接受中通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有關聲明是對憲法和基本法的曲解,人大決定合憲合法。

針對聲明稱,涉港國安法內容涉及基本法23條涵蓋範圍,而23條列明叛國、分裂國家等行為應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認為人大常委無權以《基本法》18條將涉港國安法納入附件三;香港大律師吳英鵬表示,這個聲明是對憲法和基本法的曲解。

吳英鵬指出,根據憲法,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此次人大的決定是依據憲法第31條、第62條及基本法相關條文作出的,合憲合法。基本法23條在立法體例上是在基本法的第二章中央和特區關係,而不是在香港自治的部分。中央授權特區自行就23條立法,並不排除中央原有的權力。此外,國家安全屬於國家事務,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因此,全國人大有權訂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放入附件三。

聲明又指,有關決定草案未保證涉港國安法將需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未保證做公眾諮詢。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認為,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本身已訂明受到某些限制,其中便包括保障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基本法保障公約中的權利與自由,這些限制也一并有效。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及第21條保障言論自由和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第19條規定,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這些限制可應由法律規定并為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所必需;第21條則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可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需要而加以限制。

至於未保證做公眾諮詢的問題,馬恩國認為,採取公佈實施的方式就是為了迅速應對香港現時嚴重的國家安全問題。公眾諮詢只是特區政府在進行本地立法時採取的一種希望能够得到更多公眾支持的手段,并非每條本地立法均需要做公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