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本企業對外公布資料指引終出台

2020-06-23

【本報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延誤四個月的《公共資本企業對外公布資料指引》終於出台,規定適用的公共資本企業須在三十日內向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提交組織架構、帳目及年度營運報告、具一定金額的採購等要公布資料,但涉及商業機密或有保密協議等可獲豁免。

昨日新期政府公報刊登行政長官批示,公布《公共資本企業對外公布資料指引》。《指引》共有八條:目標、定義、適用範圍、公布的資料、公布資料的例外、公布的方式、提交資料的期間及方式,以及《指引》執行的監督。其目的在規範公共資本企業須公布的資料,以增加公共資本企業營運資料及財務狀況的透明度。

《指引》適用於特區或特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或間接累計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不論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其他少於百分之五十的也可參照其規定去做。

《指引》規定受規範的公共資本企業應公布資料有七大類,包括基本資料、股東及其出資資料、組織架構資料、帳目及年度營運報告資料、採購資料、擔保資料,以及其他重要資料。

當中,企業要公布自二○一九年起每個營業年度的財務報表、年度營運報告及倘有的核數師或監事會或獨任監事的意見書。而《指引》生效後,逾四百五十萬元的財貨及勞務取得或逾一千五百萬元的工程項目採購,就要公開項目內容摘要、倘有的開啟報價結果及判給結果。

企業董事會或其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可能對經營產生顯著影響的事件資料,如作出的重大投資或資產處置行為、發生的重大虧損、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涉及企業的重大訴訟,以及企業解散的決定等也要公布。

相關公布資料會透過公監辦設立及管理的公共網頁平台去公布。不過《指引》同時列明例外,有關法律禁止公布、涉及商業機密或簽訂保密協議的相關資料並不適用,毋須對外公布。

《指引》將於今日起生效,其也對受規範企業提交資料設定期限和方式,而延期提交須交代原因。其中基本資料、股東及其出資資料、組織架構資料,以及一九年的帳目及年度營運報告資料須在《指引》生效起三十日內向公監辦提交。

公監辦負責《指引》執行的監督,可有權要求有關企業提供資料,發出勸喻或建議以促使糾正不當行為或作出適當的行為,並把勸喻或建議公布在公共網頁平台內。《指引》內未設有相應違反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