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 12480號
2020年06月24日
星期三
林鄭月娥嚴正反駁:非指定某位法官處理某一國安案件無損司法獨立
2020-06-24
【香港中通社6月23日電】(記者 李焯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3日表示,日後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乃是指由行政長官指定適用於各級法院的法官名單或一組法官,並非指行政長官指定某位法官處理某宗案件,不會影響司法獨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近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對於有人聲稱上述草案內容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林鄭月娥當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時作出嚴正反駁,並詳細闡述看法。
首先,“指定若干名法官”是指由行政長官指定一個適用於各級法院的法官名單或一組法官,並非指行政長官指定某位法官處理某宗案件。日後,這名單上在各級法院會有多名法官。一旦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按名單分派法官的工作,仍然是由司法機構負責,而非由行政機關或行政長官決定誰去聽審處理。“行政機關負責檢控,又決定法官人選”這說法完全錯誤。
第二,根據基本法第48條(6),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以行使的職權,是包括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另根據基本法第8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即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因此,行政長官擁最終的委任權。在香港維護國安法中,可被指定的法官本來已通過這一行之有效的程序,成為香港特區的法官,“行政長官不是隨便在街上找一個人指定做法官,而是在已於各級法院服務的法官中,指定一些法官審理有關於國家安全的案件”。
第三,根據基本法第9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在香港維護國安法下,“指定若干名法官”不會改變這現狀。
第四,指定一些法官處理某類案件,無論在香港,或是在其他地區,都不是罕見的,例如商事法庭、仲裁法庭,都有預定法官名單,當相關案件出現時就可根據名單上的法官處理。根據基本法第81條,針對某類案件而特定成立的專門法庭,該些專職法官也是由行政長官委任,所以“如果有人稱‘行政長官委任法官處理某類案件是聞所未聞’,這樣是有少許孤陋寡聞”。
林鄭月娥舉例說,22日再次委任夏正民法官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主席,這一主席是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此外,在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都是由行政長官委任法官處理相關個案。對於這種安排,從來都沒有人會認為牴觸司法獨立,這種安排實際上也沒有改變現行的司法體制。
林鄭月娥表示,香港維護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意義遠比市場失當行為、勞資糾紛等事情重要,“但為何談到這個議題,行政長官行使在基本法下的權利委任或指定一些已委任的法官,會出現這麼大的擔心呢?”
第五,最重要的是對香港的司法制度充滿信心、對每一位進入司法機關的法官高度信任。每一位法官就職時都要宣誓,在他們的誓言中,清楚承諾會以無懼、無畏、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維護法治、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因此,她完全不認同“指定若干名法官”的安排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林鄭月娥指出,司法獨立是法治非常重要的一環,也是她就任行政長官以來非常重視的元素,所以她一直尊重、全力配合及支持司法機構,不會影響司法獨立。
“在基本法160條條文中,有關司法機關說得相當多,由第80至96條、一共有17條都是關於司法機關。我看不到已公佈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主要內容,哪條是違反該17條保障司法機關條文。”林鄭月娥說,各級法院仍然是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她還提到,近月有人討論限制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國籍,但草案內容最終未有觸及這方面問題,“我深信這是展示對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尊重及充分信任”。
在回答提問時,林鄭月娥強調,行政長官擁雙重身分、雙重問責制,既是行政機關首長,同時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處理司法機關的事務並不構成干預。由於行政長官不一定認識所有法官及了解法官專長,所以指定法官的過程必定會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