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年起小一至小四學生不得留級

2020-07-24

教青局局長老柏生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

【本報訊】將在公布後翌日生效的《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行政法規規定,小學一至四年級,學校不得要求學生留級;小學五至六年級的整體留級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初中的整體留級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二零零六年生效的、名為《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法律已訂定形成性評核、總結性評核、特別評核、檢定評核等評核的類型。

行政會完成討論、即將生效的《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行政法規進一步規範上述四種評核的定義及目的,並規定「對學生的評核以形成性評核為主,並透過多元模式實施」。

行政法規同時就「留級」作出規定:小學教育階段一至四年級,學校不得要求學生留級;小學教育五至六年級的整體留級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初中教育階段的整體留級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為保障學生利益和考慮實際需要,當家長與學校均認同安排學生留級符合學生的學習發展,或是學生出席率未達校本學生評核規章規定時,行政法規允許學校向教青局提出特殊情況的留級申請。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老柏生回應傳媒時指出,二零一二至二零一三年,非高等教育委員會設立專責小組,因應周圍地區及先進國家對留級的利弊分析,提出留級率的建議,特區政府認為可以接受,採納到行政法規。

關於一至四年級不得留級的規定,老柏生表示,學習心理學的專家提出,在這個階段,就算要學生留級,都不會對他們有幫助。世界三大學生能力評估計劃,都是以四年級作為關鍵點。

「很多研究結果顯示,高留級率對學生是沒有好處的。」老柏生引用研究舉例,留級學生的水平稍低於沒有留級學生;相對於沒有留級學生,留級學生的輟學率達百分之五至十一。

老柏生提出,很多先進國家在義務教育階段基本上沒有留級制度,特區政府希望把留級率控制在合理的水平,給予真的可以重新打好基礎的學生;而不是讓留級成為普遍,令學生感到挫敗、失去學習興趣等。

除了留級的規定外,《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行政法規亦就「學生缺席評核的安排」、「跳級」、「學校、教學人員及家長的責任」等作出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