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僱入境憑證施行細則法規完成

2020-07-24

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介紹《修改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本報訊】因應立法會早前通過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以解決用旅客身份來澳搵工並直轉成外僱的問題,行政會完成有關修法的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明確新規定下增加外僱須持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相關流程。

行政會昨宣布完成討論《修改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發言人張永春說,新《外僱法》規範擬來澳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居民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要從澳以外入境方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故法規為配合此而修訂相關申請程序,主要調整須提交的文件,及新增規定在交妥相關資料後,治安警察局可發出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

治安警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代廳長黃劍虹表示,新規定下僱主或職介所遞交的資料基本不變,只多了入境憑證一環,當局對申請通過證實及審批後會五工作日或即時批發入境憑證,當事人入境時向口岸人員出示便可。

該行政法規將與《外僱法》修法案同日起生效,即今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