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記者案

法院裁定表證成立

2020-08-25

【中新社香港8月24日電】(記者 韓星童)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17年6月,涉嫌以污言穢語恐嚇東方日報一名記者,被控刑事恐嚇。案件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證據成立。

2017年6月,黎智英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維園)參與一場公眾集會時,在未被挑釁的情況下,涉以污言穢語恐嚇東方日報一名記者。

當日,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傳召涉案記者X的同事Y出庭作證,Y在1996年加入東方日報擔任記者。

Y在庭上表示,事發當日,他下午3時在黎智英寓所外工作,傍晚約6時半到維園會合X。活動結束後,參加者陸續退場,Y見到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正在接受訪問,於是舉機拍攝,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李柱銘身上。但不多時,突然聽到站在他背後約2至3米的黎智英,大聲指罵X,於是Y轉身改拍黎智英。

Y形容,黎智英表現非常激動,表情憤怒,說話內容“似是粗口”,但他已忘記確實字眼。其後黎智英離開,但又曾兩度轉身以污言穢語辱罵X。

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證據成立,而黎智英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