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業務法會有新條文處理租霸問題

2020-09-02

陳澤武介紹會議內容

【本報訊】《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原有條文處理「租霸問題」,政府一度取消該條文;並解釋,由於酒店內的租戶很多是跨國公司,需要不少時間聯絡。在立法會委員會要求下,政府將另覓處理方法,並在新法案文本列明。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舉行閉門會議,分析及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議後表示,已完成第四份文本的分析及討論,希望在十月收到政府提交的新文本,爭取在今年內提交全體會議細則表決。

現時,租約完結後,在執照仍然有效的情況下,若租戶不把執照轉給業主或不取消執照,業主便不能租給新租戶從事同類業務。對此,有些業主或新租戶向原租戶支付費用來解決困擾。

原本,《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有條文處理上述的問題:若業主證明租約已經完結,可提出取消執照,當局隨之給予執照持有人二十天答辯;若執照持有人不回應,當局可以取消執照。

然而,政府在新文本取消相關條文。政府代表解釋,酒店業場所的租戶往往是跨國公司;在不易於聯絡的情況下,程序需時不短;所以,取消相關條文。政府代表答應,再考慮解決「租霸」問題的其他方法,且列入法案新文本之內。

另外,在罰則方面,《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建議,若是違法,酒店的罰金為五萬元至七萬元,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食品攤檔的罰金為一萬元至三萬元。

有議員提出,在食品操作或準備區,或食品儲存區吃東西、吐痰、咳嗽;廁所內欠缺必不可少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等,都要被罰款以萬計,對小商號而言,會否太重?議員建議,在新文本增加勸誡的條文。

陳澤武表示,其他法律都有勸誡的條文。若情節不嚴重、沒有造成影響、沒有人受到損害,且不是累犯,當局可先勸誡,不是立即執罰。對於新增勸誡的條文,政府表示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