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控酒法

即起公開諮詢六十天

2020-10-07

衛生局建議,禁止在公眾地方或向公眾開放的地方,向未滿十八歲人士售賣或提供酒精飲料。

【本報訊】衛生局從昨日開展《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飲酒制度》公開諮詢至十二月四日 (https://reurl.cc/R1egmD);既沒有舉行新聞發布會,也沒有發出新聞稿。諮詢文本建議,禁止在公眾地方或向公眾開放的地方,向未滿十八歲人士售賣或提供酒精飲料;也禁止由未滿十八歲人士銷售酒精飲料。

《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飲酒制度》公開諮詢文本提出,「酒精飲料」的定義是指任何經發酵、蒸餾或添加的,以容量計酒精濃度高於百分之一點二的飲料。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銷售的已包裝酒精飲料的最大標籤上,應清晰標示以容量百份比計的酒精含量。

關於禁止供應、銷售及消費酒精飲料的地點和方式,諮詢文本建議,禁止在下列地點或透過下列方式供應、銷售及消費酒精飲料:一) 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二) 自動售賣機;三) 專為未滿十八歲人士而設的地點,尤其是學前、小學及中學教育場所,教育輔助場所、托兒所及其他幼兒護理場所,兒童院舍。

諮詢文本亦建議:一) 禁止在公眾地方或向公眾開放的地方,向未滿十八歲人士售賣或提供酒精飲料;二) 禁止由未滿十八歲人士銷售酒精飲料;三) 任何酒精飲料銷售地點必須在顯眼處張貼出「嚴禁向未滿十八歲人士售賣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標誌;四) 對購買者年齡有懷疑時,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還有,諮詢文本提出,修改九月四日第 7/89/M 號法律第九條 (受管制的廣告) 的法律,在酒精飲料廣告中應以中文、葡文及英文標明警語:「過量飲酒危害健康」。

處罰方面,諮詢文本建議,一) 違反法律有關規定可被科處罰款;二) 若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或重覆實施違法行為,在科處罰款的同時,可科處下列附加處罰:喪失作出違法行為所銷售的製品;禁止從事與作出的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活動,為期不超過兩年。三) 倘當場發現違法行為,而不法活動的持續會發生嚴重危險,當局可著令場所臨時關閉不超過十二小時。

關於執法機構,諮詢文本提出,衛生局具職權監察法律的遵守情況;在執行職務時,可採取下列措施或行動:一) 依法進入本法律規範酒精飲料供應、銷售及消費的地點;二) 如對收集證據屬必要,命令有關商業場所立即臨時關閉不超過十二小時,以扣押用於作出違法行為的物品或識別違法者及消費者;三) 對有關酒精飲料、酒精飲料自動售賣機及廣告媒介作出保全性扣押;四) 如作出認為酒精飲料廣告的支架或廣告媒介屬違法的確定性處罰決定,則將之拆除及銷毀。

亦建議,非屬治安警察局的監察人員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並可依法要求安警察局提供必要的合作,尤其在執行職務時遇到反對或抗拒的情況。而且,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有懷疑,可要求飲酒人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核實飲酒人士是否未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