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協就夾屋提建議

2020-11-13

【本報訊】新青協就「夾心房屋」,建議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公式,結合住戶收支調查或五年一次的(中期)人口普查,收集全澳無持有物業住戶的收入中位數。夾心房屋的收入下限應要涵蓋全澳沒有持有物業的五成就業人口,上限應維持與經濟房屋的同等水平。同時要採用“政策組合拳”,讓不同的政策工具,包括經屋、夾屋及私樓,有針對性地解決不同人群的置業需求。

新青協昨假新青協青年中心舉行記者招待會(見圖),由新青協會長周永豪、新青協秘書長兼公屋委梁倩文、新青協房屋政策關注組召集人兼城規委陳昭怡,介紹該會收集所得的「夾心房屋」意見及該會建議。

對於社會廣泛關注的夾心房屋受惠對象及其收入限制, 梁倩文建議,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公式,結合住戶收支調查或五年一次的(中期)人口普查,收集全澳無持有物業住戶的收入中位數。夾心房屋的收入下限應要涵蓋全澳沒有持有物業的五成就業人口,至於上限應維持與經濟房屋的同等水平。另指出,為解決現時因經屋申請導致的“隊尾”與“陪跑”問題和兼顧公平性,即使有申請者在資格上重疊,在每一輪經屋、夾屋的申請中,只可以選擇遞交其中一類型房屋的申請,重複申請者的資格將被取消。

周永豪指出,因舊《經屋法》中的計分方式導致“陪跑”群體的出現,認為未來夾屋的取得方式,不能以單一“急需人群”作為分類的絶對優先,應參考新加坡引入權重優先計劃,決定分組的計分配額(計分制)或特定群體的抽籤權重(抽籤制),讓不同類型的優先人群有較高機會優先上樓,新青協提出為三類人群設置優先級:青年優先、家庭優先、陪跑優先。

新青協另建議為夾心房屋制定准出門檻,設分階段的禁售期劃,自從政府或公共資本公司購入起十六年內,應劃分為三個階段,對其二次放售條件設定不同的限制:禁售期(首六年)、限售期(第七至十六年)與轉售期(十六年後)。在禁售期內,業主不可轉售夾屋單位。在限售期內,買家可以在夾屋第二市場中,轉售單位予其他夾屋申請者,乃至經屋申請者,即俗稱的“夾人夾屋 ”,保證夾屋在夾心階層群體流轉。在十六年的限售期後,買家可以繼續選擇在第二市場免補價出售予其他夾屋申請者,或選擇在私人市場流通,按市場機制定價,但買家須將補價繳回政府。同時,轉售對象應限定為澳門居民,保證夾屋在澳門居民範圍內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