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621號
2020年12月05日
星期六
協議離婚需『冷靜』中國婚姻登記程式新增『離婚冷靜期』
2020-12-05
【中新社北京12月4日電】(記者 王祖敏)記者4日從中國民政部獲悉,中國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式等作出調整,其中離婚登記程式中增加30日的『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制度祗適用於協議離婚,不適用於家暴等訴訟離婚。
中國民政部當日召開通氣會,就日前出臺的《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簡稱『通知』)進行解讀。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稱,根據現行《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進行。根據民法典30日離婚冷靜期制度,通知將離婚登記程式相應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增加了一個步驟,就是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天內。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30日內,如果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視同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期間任何一方祗要說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還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要麼兩人在一起生活,因為這說明你們還要再冷靜反思。』王金華說。
他稱,離婚登記程式的調整其實在相關要件方面沒有本質的變化,主要是為那些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是不是考慮清楚感情確已破裂,是不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對於『冷靜期』是否不利於保護家暴受害者,民政部社會事務司二級巡視員楊宗濤強調,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祗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王金華介紹稱,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除了上述離婚登記程式的調整外,還有關於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的問題,以及通知與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關係問題。目前,民政部已啟動《婚姻登記條例》的修訂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將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