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625號
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巴士車廂將增設錄音
交局回查詢指要得個資辦意見書並嚴遵規定
2020-12-10
【本報訊】的士車廂的錄影、錄音現受「的士法」的嚴格規管;在沒有類近的法律條文監管下,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早前突然透露,新巴士合同明年生效後,巴士車廂將增設錄音。交通事務局昨日回覆傳媒時表示,已要求巴士公司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請求發出意見書;倘獲准安裝,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加入錄音功能,一直受到社會爭議;當局亦在《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俗稱「的士法」) 作出嚴格規管,違法者將被處罰。然而,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上星期在立法會突然表示,現時,巴士車廂監控只有錄影;在新巴士合同明年生效後,將會增加錄音。市民需要知道的是,現時沒有類近「的士法」的條文去嚴格規管巴士的錄音,甚至錄影。
「的士法」規定,的士准照持有人有義務不收集、複製、刪除、毀壞、損壞、消除或修改收錄的資料;違反者 (包括的士司機),可被罰款三萬元。該法也規定,具監察職權的實體在法定情況下方可查閱及讀取錄音及錄影設備收錄的資料。(其他相關規管可參閱交通事務局提供的文章 https://reurl.cc/d5ZRz8)
星期一 (十二月七日),本報向交通事務局查詢下列問題:
一) 交通事務局批准巴士監控設備加入錄音功能是依據甚麼法律?
二) 如何確保乘客私隱不受巴士公司或其他政府部門的侵犯?若有指引,煩請提供?
三) 交通事務局如何監察巴士公司或其他政府部門沒有侵犯巴士乘客私隱?
四) 交通事務局有否為加入錄音功能諮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對方的意見是甚麼?
昨日,交通事務局在官方網站公開回覆本報的內容如下: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巴士公司簽訂的批給合同,要求承批人在營運車廂內安裝錄影設備,且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未有要求巴士車廂必須附帶錄音功能或安裝錄音設備。然而,不妨礙承批人認為有實際需要且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獲具權限實體發出的許可或可行意見書的前提下,在其營運車輛內安裝錄音設備,以更能有效執行巴士合同。
為此,本局已要求巴士公司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請求發出意見書。倘巴士公司獲准安裝相關設備後,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巴士合同內之規定,本局會持續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和巴士公司保持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