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

需構思全新訴訟制度

2021-01-30

林智龍回應滲漏水

【本報訊】樓宇滲漏水問題,長期困擾市民,縱使有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部份個案仍不能透過此而獲得解決。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林智龍表示,需要構思一個全新訴訟制度,解決滲漏水問題。政府將會對解決滲漏水問題,持開放態度。在修法前,不排除引用新技術手段,協助推斷和做檢測。

立法會昨日口頭質詢大會上,議員麥瑞權就樓宇滲漏水問題提出口頭質詢,麥瑞權、鄭安庭、林玉鳯、蘇嘉豪等反映,有滲漏水個案由於懷疑滲漏單位不合作、拒絕讓調查人員入屋,令其他住戶長期受困擾,有個案與懷疑涉事單位有僭建物、非法改建等有關。針對拒絕入屋情況,多名議員建議,利用科技,透過改善檢測工具,如紅外線探測等,無需進入單位可以檢測滲漏源頭;鄭安庭批評,由於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是無牙老虎,市民才不配合,他建議,未來透過專門的法庭和設立相應罰則,增加成本,讓市民自願、及早配合檢測和解決滲漏問題。

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自二零零九年成立至去年底,合共跟進了二萬零一百九十九宗個案,當中成功處理的有一萬七千四百宗,經協調後仍無法解決的有二千七百九十九宗,約佔總數一成四,此一成四個案中,大部分的情況是單位業主不配合,不讓檢測人員入屋檢測,無法確定滲漏源頭,或者根本無法聯絡業主進行處理。林智龍表示,經分析後,認為問題的癥結在於如何解決“入屋難”的問題,雖然現時有某些法律規定來緩解有關問題,但是不完整,且缺乏針對性,在實際環境中亦難以操作。因此,政府提出應透過專門的法律制度及程序來應對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創設法律機制,解決入屋檢測和後續維修的問題,另一是透過專業的檢測機制,賦予有關檢測報告應有的效力,以推動後續程序的進行; 並正在就相關的立法方案進行研究,初步構思是如經專業檢測後,因相鄰單位業主不配合或不同意,從而無法確定滲漏水源頭,甚至有合理理由懷疑滲漏水是由相鄰單位引致,受影響業主可提起相應的司法或仲裁程序,要求相鄰單位業主配合檢測及進行維修。

他續指,但由於司法訴訟耗時較長及成本過高,未必能夠有效回應市民希望快捷解決“入屋難”以至展開維修工程的訴求。由於有關法律制度,構思一個全新訴訟制度,解決滲漏水問題,特區政府會以開放及審慎的態度作進一步的深化研究,並在此基礎上草擬工作方案,在具備條件時提出相關立法建議及聽取社會意見,過程中亦會不斷檢視和優化現時處理樓宇滲漏水的工作機制,盡可能有效緩解市民在這方面的訴求,亦會研究在修法前,利用新技術手段協助推斷做檢測。未來或可以過《都市建築總章程》修法,對部份輕微個案作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