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兩行政法規

2021-02-27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兩份行政法規草案,優化登記及公證機關的服務,以及優化司法輔助人員晉升及主管任用的培訓制度。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 22/2002 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介紹,為優化登記及公證機關的服務,配合「一站式」服務模式的推行,特區政府修改第 22/2002 號行政法規,以及第 26/2015 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的部分規定,內容主要包括:

修改登記及公證機關的內部行政程序,規定登記及公證機關在協助辦理「一站式」服務後,無須將代其他登記公證部門收取的款項交回該部門,而是直接交予特區庫房。

修改登記及公證機關的人員編制表,將原來按各職級設有定額職位數目的專有配備,改為以整體配備方式設定工作人員的職位數目,擴大部門任用人員的靈活性,提升工作人員的士氣。

修改登記官及公證員因休假或缺勤指定他人代任的制度,由原來在同一登記及公證部門任職的登記官或公證員代任,改為亦可以指定在其他登記及公證部門任職的登記官或公證員代任職務。

修改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的組成,將全體現職登記官及公共公證員擔任委員會成員的規定,改為不少於五名由法務局局長指定的登記官及公共公證員擔任相關委員,提升委員會的運作效率。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 30/2004 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張永春介紹,為進一步優化司法輔助人員晉升及主管任用的培訓制度,以提高制度的靈活性及成本效益,特區政府經聽取司法機關意見,修訂了第 30/2004 號行政法規。

在培訓課程最終成績的計分標準方面,將現時入學筆試及培訓課程各佔百分之二十及八十的計算方式,改為以培訓課程的持續評核及期終試各佔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十計算。入學試得分的高低,將用於最後評核得分相同時的優先排序。

在主管任用方面,將現時按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所列名次任用,改為按照公共行政部門領導及主管人員任用的基本規定,在考慮公民品德、工作經驗和專業能力等因素後,從合格完成相關培訓課程的司法輔助人員中選任。

考慮到開設培訓課程所需投入的資源,為提升培訓課程的效益,法規將最後評核名單的有效期由兩年改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