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樂琪促政府收回放寬臨

時居留權資格新修法提議

2021-06-14

陳樂琪

【特訊】日前政府向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提議在《澳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中新增條文,放寬臨時居留權資格,允許居留許可持有人,只要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工作或從商,即使不在澳留宿仍被視為「通常居住」。

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陳樂琪表示,放寬臨時居留權影響本澳深遠,2018年的公開諮詢從無提及放寬通常居住定義,社會對此未有充分討論和共識。廉政公署同年公佈《關於貿促局審批“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調查報告》中也批評當局不以申請人留澳期間作為審批要件,做法不嚴謹及存在漏洞。而且,倘若居留申請人及家團長居外地,只是所謂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工作或從商,無意以本澳為生活核心,適合以外僱形式來澳工作,沒必要申請臨時居留權。

陳樂琪又憂慮,以每年在澳居留不少於183天,作為判斷是否通常居住本澳的客觀標準之一,法律也接納具合理理由的例外情況,從而合理分配公共資源,以及審批臨時居留,一直行之有效;反之,現時未有社會共識下貿然放寬標準,對其他同樣以通常居住作為分配資源準則的政策可能衍起骨牌效應。

陳樂琪舉例指,現時經濟房屋申請人提交申請表前12個月內須符合至少183日身處本澳的規定;非強制央積金制度規定,當政府有財政盈餘,而居民前一曆年內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享有獲分配款項的權利等,以上法律規範旨在確保公共資源分配予通常居住本澳的居民,若修改有關標準,只需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工作或從商即被視為通常居住的話,其他涉及通常居住的法律也可能受到衝擊。

因此,陳樂琪認為,政府突如其來的新修法建議牽一髮而動全身,除了動搖既有居留法律制度根基,亦影響其他政策制訂;事前毫無社會共識,倘若倉卒通過,影響勢必深遠,政府目前應向立法會委員會收回有關修訂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