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土地分類設廿種次分類用地

2021-09-16

政府建議各分類用地的標示顏色。

【本報訊】編製中、《城市規劃法》配套的《土地分類及用途》提出,將城規八類的土地使用類別再細分成合共二十個次分類。

土地工務運輸局昨向城市規劃委員會介紹《土地分類及用途》行政法規草案主要內容。草案制定土地分類和用途的準則,當中土地主要使用目的須遵兼容使用原則、分級原則、優先使用原則及穩定原則,而類別和次類別規定土地的主要使用目的,同時也具有兼容性,即不影響主要使用目的功能,以及不損害保護自然資源和景觀、考古、歷史或文化價值。

用地分類方面,居住區分H1、H2類居住用地。前者為獨立別墅。後者則為多戶型居住樓宇及複合用途樓宇,其居住用途所佔建築面積在不包括停車場下須多於總建築面積的五成,這類可兼容商業、服務及辦公室用途。

其他商業區也分C1、C2類商業用地,前者尤作零售、餐飲和會議展覽用途,後者用作建設辦公室用途的樓宇。旅遊娛樂用地也分TD1、TD2,前者為土地覆蓋率不逾一成,後者則可逾一成。最不兼容到其他的工業用地則設一類,同規定要佔五成。

公用設施區則分最多,下設八次分類,有文化設施、政府機關設施、宗教設施、教育設施、社會設施、康體設施、衛生醫療設施,以及市政設施用地。另公共基礎設施則下分基礎設施、道路,及交通設施用地。

另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用地作設置公用綠地、基礎設施和設備,不允建住宅、工業和酒店用途樓宇。還設多種用途用地,當其沒任一用途佔一半時就列為,其主要使用目的就對應最大佔比之用途。

發言委員均關注佔五成之設定,有認為僵化,欠缺彈性。也有認為五成比例過低,失卻規劃用途的目的。工務局局長兼城規會主席陳寶霞指,本澳地段多不大,而五成只是一個基準,相信不會出現如規定用途五成一,搭四成九另一用途等極端情況。

有委員提議增H3類居住用地作公屋。城規廳廳長麥達堯答道,公屋屬房屋政策,參考內地等其他地方在規劃上不會有這樣的劃分土地分類,若規劃時已知作公屋可加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