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批房屋局投棄權票態度消極

2022-05-21

【本報訊】在經屋分層所有人大會中,曾就大廈共有部分牆磚脫落之維修方式進行表決,房屋局投下棄權票。對此,廉署認為,房屋局未能在解決脫磚事宜上取得任何正面效果,而決定採取這種態度的方向,亦是導致脫磚問題持續膠着,長時間影響居民住戶日常生活的原因之一。

在經屋樓宇共有部分之管理事宜上,《新經屋法》第五十七條准用經必要配合後之第41/95/M號法令賦予房屋局,有要求履行所適用法律及規章所載之義務的監察職能,其亦負有在管理委員會中代表分層所有人之權利及義務之管理職能。

湖畔大廈及業興大廈的承建商自二零一九年年底開始,便離場不再承擔有關脫磚修補的工作,兩廈各座就先後成立了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管理機關(除了湖畔大廈第一座及第二座之外),並且已於二零二一年年頭分別召開了各自的分層所有人大會,均有將大廈共有部分牆磚脫落之維修方式事宜列入議程。當中,湖畔大廈第五座成功通過議決具體的維修方案及支付方式,對於剝落的磁磚決定不再以磁磚補救,而改為以近似顏色的油漆逐步取代。

房屋局在上述經屋分層所有人大會中,就將大廈共有部分牆磚脫落之維修方式事宜的議程,均以諸如「為尊重多數分層所有人/預約取得人於大會作出的決定」為由,而在相關議程的表決程序中作出棄權票。

廉署表示,儘管未有資料顯示,房屋局的棄權票對有利居民的議程表決具決定性作用,而且該局習慣將涉及經屋樓宇費用開支議程的決定權交回居民住戶手中,讓彼等擁有較大的管理自主權,政府少干預決定,其原意本無可厚非,但在本具體涉及大廈住戶的人身安全的脫磚維修方式的事宜,其作出棄權票的行為,甚至未見該局曾積極主動向居民提出可行方案的建議或討論等,有助解決相關問題或緩解居民不安的行為,難免會被人解讀為無積極推動解決問題的意願的負面形象。

廉署提出,對於諸如本全面調查卷宗所針對的標的問題,尤其是涉及居民人身安全的緊急事宜,房屋局應靈活思考其參與度對經屋共有部分良好管理的影響力,而非僵化堅持統一處理方法,令原本應該儘快解決的問題膠着不解,最終未見為良好施政帶來正面的效果。

既然湖畔大廈及業興大廈存在安全隱憂且急須進行維修的共有部分磁磚修補問題,房屋局作為業權人,理應依法履行維修共有部分的義務並按比例承擔開支;作為監督者,亦應設法促使其他業權人承擔相關責任;甚至是作為有關經屋的整體監督及統籌者,更有義務確保有關經屋的完整交付及以良好狀態運作。

無論如何,房屋局都不可能容忍任何經屋出現諸如兩廈所出現的涉及居住安全問題的持久存在,至少,房屋局應採取有效措施,以凝聚住戶對維修方案建議的共識,而非放任住戶就有關大廈共有部分牆磚脫落之維修方式的議程擱置不談,容讓住戶繼續生活在脫磚所引起的潛在危險當中。

可以確認的是,房屋局在兩廈各座的所有人大會中,就大廈共有部分牆磚脫落之維修方式事宜的議程中所作出的棄權票及態度,並未能在解決脫磚事宜上取得任何正面效果,而決定採取這種態度的方向,亦是導致脫磚問題持續膠着,長時間影響居民住戶日常生活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