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等四類僱員限工會權不足四分一支持

2022-06-13

勞工局上年底完成《工會法》公開諮詢,昨在半年限期快到前公布諮詢總結報告。

【本報訊】雖然諮詢意見認同把公務員、醫護、集運公共交通及公用事業機構僱員限制行使工會權利的不足四分一,但勞工局表明仍考慮作適當規範。另還會綜合考慮外僱是否或限制適用《工會法》。

諮詢文本建議排除保安部隊人員適用《工會法》,也建議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及所提供的服務涉及民生基本需求的職業或行業的僱員,如醫護人員、公用事業機構(供水、供電和通訊基礎設施)的僱員及集體運輸公共服務機構的僱員,在行使工會的權利時需要受適當規範。

未知是否未具體提出公務員等四類僱員會與一般僱員有何不同的「適當規範」,前三類僱員認同要適當規劃的分別都為約兩成二,而公用事業機構僱員更只約半成,顯然未有「主流意見」支持。

勞工局回應強調,對特定職業或行業的僱員在行使工會權利方面作適當規範,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公共秩序甚或巿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影響,有關規範並不妨礙僱員依法組織或參加工會。

審慎分析研究外僱適用

此外,在佔此兩成八的其他意見裡,絕大部分是關於外地僱員的,主要認為外僱行使工會權利需受適當規範,也有小部分認為該法不應該適用於外僱等。勞工局回應道,將綜合考慮本澳實際情況,審慎分析及研究有關意見。

勞工局重申,對「工會法」適用範圍,將審慎考慮諮詢期內所收集意見,結合本澳實況去研究,並循在相關僱員可行使工會權利和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的方向下,考慮有關適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