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擾金融市場屬特別嚴重行政違法

2023-03-24

【本報訊】《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規定,干擾金融體系或擾亂金融市場運作的行為,屬於特別嚴重的行政違法。另外,法案規定,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政府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合資格實體發出「金融創新的臨時許可」。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繼續閉門分析及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結束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法案第一百一十八條(行政違法)第二款規定,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科處五十萬至一千萬元罰款。

隨之有條文規定,作出干擾金融體系或擾亂金融市場運作的行為,屬於特別嚴重的行政違法。二常會之前認為上述規定籠統,但看了政府的書面回覆後,又認為干擾金融體系或擾亂金融市場運作的行為很多,故贊成政府擬定的「兜底」條款。

政府向二常會提出干擾金融體系或擾亂金融市場運作的例子:金融機構之間一起操控市場,不當獲取利益,從而損害市場參與人利益,包括:合謀訂價、操控外匯利率的市場等。

大手沽空導致市場出現問題是否屬於干擾金融體系或擾亂金融市場運作?陳澤武回應相關提問時表明,私人大手沽空與金融機構無關,今份法案規管的是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儲金局、保險公司等。

另外,法案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政府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合資格實體發出「金融創新的臨時許可」,允許試行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的方式經營金融業務,以及測試和評估創新方式的可行性及成效。合資格實體是指學術或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及從事科技業務的實體。

「金融創新的臨時許可」為期一年,可續期兩次,每次一年。若實體試行成功且有意延續,金融管理局向行政長官建議,臨時許可持有人可轉為經營相關試行業務的金融機構,但須遵守法定的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