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非法集結案上訴得直黎智英等四人獲減刑

2023-08-15

【香港中通社8月14日電】2019年8月18日香港維園非法集結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七人,此前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他們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14日10時宣判,其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該定罪及判決。至於參與非法集結,則維持原判,四名原先未獲緩刑被告,由於部分控罪被撤銷,均獲准減刑。其中黎智英獲減刑3個月,即刑期由一年減至9個月。

七名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正因其他案被扣押的黎智英及須出席另案聆訊的梁國雄未有到庭,已服刑的何秀蘭亦未有到庭。仍被還押的李卓人及何俊仁被押解到庭應訊,李柱銘及吳靄儀亦到庭應訊。

控罪指,7人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規《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案件經審訊後7人均被裁定罪成。黎智英及李卓人被判囚12個月、梁國雄及何秀蘭分別被判監18及8個月。4人均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由於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黎智英改判監9個月,李卓人改判監6個月,梁國雄及何秀蘭則改判監12個月及5個月。

吳靄儀及何俊仁被判監12個月,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3人均獲判緩刑2年,均未有就刑期提出上訴。

上訴一方早前指出,法官裁定黎智英蓄意及計劃組織遊行,並非只想分散人群。黎智英指,各上訴人當時只參與“流水式集結”,並非組織者;李柱銘及何秀蘭否認曾參與設計遊行路線;吳靄儀指當天遊行開始20分鐘後才到達銅鑼灣,肯定不是組織者;其餘上訴人亦否認是組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