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3557號
2023年12月25日
星期一
林宇滔促交代信貸資料平台相關規定
2023-12-25
【本報訊】由郵政儲金局構建了「信貸資料平台」已於本年1月1日起已投入服務,而金融管理局為配合「信貸資料平台」的推出,所公佈的《關於共用個人信貸資料的指引》原本也同時生效,卻兩度推遲,令「平台」和《指引》的生效日期相距至少一年。為此,立法議員林宇滔向當局書面質詢《指引》延遲生效的原因為何?有否檢討平台生效一年的成效並進行改善?又質詢若居民就信貸資料記錄問題與銀行出現爭議時有何處理機制?
林宇滔的質詢全文如下:本澳因應金融業的發展需求,為確保本澳金融業的運行有序、穩健發展和有效監管,郵政儲金局構建了「信貸資料平台」,並於2023年1月1日起已投入服務。「信貸資料平台」在客戶授權的情況下能讓各信用機構間的客戶個人信貸資料共享,能使信用機構更瞭解借款人或擔保人的信貸狀況,以及增加個人信貸或擔保業務的透明度,藉以減低信貸風險。
為配合「信貸資料平台」的推出,金融管理局於2022年8月公佈《關於共用個人信貸資料的指引》,以訂定信用機構透過平台共用個人信貸資料應遵守的監管要求,規定信用機構在處理貸款申請和進行貸後風險管理時,須就評估負有還款責任的個人信用狀況,及取用其個人信貸報告。原本該指引計劃在平台生效時(即2023年1月1日)同時生效,但2022年11月金管局發出通知調整實施指引的過渡安排,延至2023年6月30日;直至今年6月再次公佈調整,宣佈從2024年1月1日信用機構才須要全面實施指引的要求。
雖然金管局已制定指引,但未明晰如何處理執行時倘有的具體操作爭議,令不少業界難以執行,甚至對居民造成不公平的情況。近日有居民反映,早前因信用卡被盜用,事主就有關交易款項一直與銀行溝通協商,在事件發生數月後終達成共識由事主分期還款,但事主在與銀行進行溝通期間未還款的情況卻被銀行記錄為「逾期還款」並上載到「信貸資料平台」,事主發現後已即時聯絡金管局及儲金局,但有關部門卻以「商業活動,政府無權監管」為由,拒絕為事主提供協助和處理。另外亦有業界表示在為客戶申請信貸記錄時被儲金局拒絕,卻沒有提供拒絕理由,讓業界在實際操作上遇上不少阻礙。
根據指引4.1「信用機構應制定清晰及全面的政策及程序,確保個人信貸資料的準確、完整、保密及安全。」,而指引8.3亦規定「如客戶所提供的資料與其個人信貸報告資料存在差異,包括該客戶對有關報告資料所提出的爭議,信用機構應當按照信貸資料平台相關要求進行跟進」,但平台上卻未見有相關要求,亦未見有處理爭議的機制,甚至連客戶信貸的評級標準及影響都沒有清晰說明。參考鄰近的香港,雖然信貸平台由私人機構提供服務,但其服務對客戶更為友善,除了有清晰的評分機制及處理修正資料的調查機制,更為個人客戶提供隨時查閱自己信貸資料的服務,保障客戶有權監測自己的信貸資料。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本澳的「信貸資料平台」已於2023年1月1日起已投入服務,金融管理局亦於2022年8月公佈《關於共用個人信貸資料的指引》,但有關指引的生效期卻經過兩次延遲,令平台和指引的生效日期相距至少一年,指引延遲生效的原因為何?當局有否檢討平台生效一年的成效並進行改善;若有,具體為何?
二、有業界反映在為客戶申請信貸記錄時被拒絕,平台卻未有提供拒絕理由或清晰條文;亦有居民反映就信貸資料記錄問題與銀行有爭議,但有關部門卻以「商業活動,政府無權監管」為由,拒絕為事主提供協助和處理,根據《關於共用個人信貸資料的指引》8.3「如客戶所提供的資料與其個人信貸報告資料存在差異,包括該客戶對有關報告資料所提出的爭議,信用機構應當按照信貸資料平台相關要求進行跟進」,現時「信貸資料平台」對信用機構有何執行細則、要求或規定?當局對於信貸記錄爭議有何處理機制;會否公佈有關規定以保障居民的權利?
三、現時本澳的「信貸資料平台」沒有公佈清晰的評分標準,亦沒有清晰說明信貸記錄會對客戶造成哪些影響,而且個人客戶無法隨時監察自己的信貸報告,當局會否參考香港的做法,清楚公佈信貸評級標準,並加強宣傳,讓居民了解保持信貸健康的重要性?將來會否為個人客戶提供監察信貸記錄的服務,有助居民改善及保持自己良好的信貸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