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共採購法獲一般性通過

2024-01-12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昨列席立法會兩法案審議。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公共採購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在引介

該法案時表示,現行公共採購法律制度已實施多年,為了與時俱進、提升公共行政效率及加強對公共採購程序的監督,有必要優化相關法例,訂定透明及公開、公平競爭、無私等為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這些原則的內容構成及貫穿整項公共採購法之中。

李偉農昨指,特區政府分兩階段推進立法工作,第一階段工作已於二零二一年完成,制定了第5/2021號法律《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第二階段工作中是建議制定新的公共採購法律制度。《公共採購法》法案中,明確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適用範圍,適用於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包括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同時訂定透明及公開、公平競爭、無私等為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這些原則的內容構成及貫穿整項公共採購法之中;以及訂定參與公共採購程序的候選人及投標人資格的要求,以確保參與公共採購活動者具備應有的合適性、廉潔性、財務及技術能力等;又訂定公共採購的程序類型,分別為“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及“直接磋商”。與現行公共採購制度比較,新增了“競爭性談判”的程序類型,尤其適用於基於智力性質服務的複雜性等公共採購項目之上。

同時,設立集中採購制度,由財政局按此為各公共部門及機構統一採購相關的消費品,以為提升行政效率、善用公共資源及節省成本;和訂定公共採購的判給準則,分別為“屬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判給準則”和“最低價準則”,並明確規定判給準則應公平及客觀;訂定公共採購合同的變更、消滅及違反合同的處罰規範,保障行政當局及獲判給人的合理權利;訂定違反公共採購制度的行政違法行為及相關處罰;以及設立載有公共採購重要資訊的公共採購網頁,將與公共採購程序有關的資訊性資料適當公開,以增加透明度,加强公眾對公共採購的監督。

多名議員對於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公共採購法》予以厚望,並希望《公共採購法》的修定可以做到公開透明、集中採購、提升成效,也藉加強監管、透過全面性的迴避和把關制度防止貪腐行為。另有意見提出,希望設業界分級制,按不同類型的項目互相配對,讓不同規模的企業都可參與。但有議員認為,法案仍有不足,議員高天賜認為,法案未能中止在開標過程中出現了的不規則行為,法案非常簡化及表面。議員李良汪則提出,對於直接磋商標未來如何監管,他又提出,希望有定期檢討,令法律得以完善。議員羅彩燕希望可以引入第三方在事前、中、後的監督。

李偉農表示,是次修法涉及一系列的程序和規定,包括競投程序、開/審標委員會,採購實體、採購活動等,透過公平競爭原則,推動公平,亦有足夠和廣泛的利害關係人參與,禁止妨礙有關競爭行為。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表示,法案公布後,會設立公開訊息平台, 規定統一發布採購訊息,但會考慮視乎採購金額將有關的採購訊資作公布,不會「一千幾百元的資訊都公布」,在效率及透明度上作出平衡。當超過某些金額購時,將會有檢察院代表的參與。

在表決聲明中,議員高天賜及謝誓宏表示,由於該法案未達到他們預期,未能解決目前公共採購混亂、未能體現電子政務等,故投下棄權票。議員林宇滔希望,公開特定金額的採購項目,可以釋除公眾疑問,有助公眾了解所有招標情況,希望未來通過第三方機構的監管,有助持續完善採購程序更公開透明、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