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浩輝回應截取通訊

法院只有事後監督

2018-12-21

岑浩輝回應關於截取通訊的問題

【本報訊】早前,保安當局展開截取通訊的公開諮詢,面對公眾要求公布截取數字及增設獨立監督等訴求,官員宣稱,法院已有所監督。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表示,社會可以對公布作出討論。並指出,法官審查申請截取通訊的文件後,便密封發還檢察院,無可能亦無條件監督執行。不過,必須經過法官批准截取通訊後,警方取得的相關證據才在審訊中視為有效,這可說是事後監督。

岑浩輝指出,現時,檢察院交給法院申請截聽的都是密封文件,只有審查的法官一人檢視,作出決定後密封發還。就算是法官旁邊的司法文員,都不知道法官是否批准。終審法院院長也不知道檢察院提出多少申請。並表示,真的不知道現時的處理方式要否、如何改進。續提出,若有法官以外的人員知道且外洩,嫌疑人可以作出應對,截取通訊再達不到偵查效果。

認不知如何取得平衡

「點樣公布,大家可以討論。」岑浩輝續指出,法律的用意是保障合理的法益,亦要確保警方有手段偵查和破案,最終的目的是保護市民權益、社會安寧。同時,這麼敏感的措施,要在合理範圍內進行,與私隱取得平衡。他坦言,不知道如何取得平衡。

記者引述官員早前的說話:警方提出申請,法院可以全程監督。岑浩輝直言:「冇監督架。我哋完咗 (法官決定後),封埋就算。究竟批准唔批准?批准之後點樣執行?無可能 (知道),亦都冇條件。」對於官員宣稱,截聽受到法院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岑浩輝只回應事後監督:經批准的截聽所取得的證據才是合法。若偵查過程有不法行為,證據視為無效。

若警方不申請,私下截聽,法院其實是監督不到?岑浩輝僅回應,外邊都有人非法監聽,法院都不可能知道。有記者追問,社會擔心警方濫用截取通訊,是否要有監督機制?岑浩輝表示,任何機制都可能有問題。但是,警方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