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兩 空氣污染排放標準法規

2018-12-22

《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報訊】污水處理廠常常產生異味影響居民,《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生效後,情況會否改善?環保局代局長葉擴林回應,若是達標,影響可以減到最低。並指出,標準由該局聘請的公司研究出來,但是,不方便公開具體公司名稱。

行政會完成討論《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兩份行政法規草案,前者將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後者則公布後滿一年起生效。

《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旨在規範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及訂定其排放標準,負責營運污水處理廠的實體,須每六個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一份關於排放標準的符合情況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報告須由具備與檢測相關的實驗室能力認可證明的機構編製。

草案亦訂定環境保護局具職權監察遵守情況。也訂定罰則,如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科澳門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款;如違反監察的相關規定,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葉擴林:污水廠排放若達標影響居民可減至最低

污水處理廠所產生的異味往往為廠外居民詬病,《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生效後,情況會否改善?環境保護局代局長葉擴林回應:「標準是經過研究出來的,認為其實可以保障居民。所以,若達到這個標準,影響可以減到最低。」

葉擴林宣稱,曾聘請顧問公司研究排放標準。綜合外地的經驗和本澳的實際情況後,在草案提出標準。有記者追問那間由公帑聘請的是甚麼公司?葉擴林表示,那是國際專業顧問公司,但是,不方便透露具體名稱。

《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制定有關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外,亦規定環境保護局監察有關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場所的負責人應環境保護局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的要求,須向該局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

草案也訂定罰則,對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況,科澳門幣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對違反監察規定的情況,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