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迫切要立

2019-01-05

何潤生向傳媒介紹委員會分析及討論《仲裁法》法案的內容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繼續閉門分析及討論《仲裁法》法案。有葡文記者提出,委員和政府之間有否存在意見分歧?委員會主席、直選議員何潤生回應,委員與政府有共識:希望《仲裁法》能夠盡快實施。就算不與香港或新加坡比較,內地已有解決糾紛、爭議的非訴訟便捷方式,本澳卻相對滯後,所以,迫切需要立法。

昨早,第一常設委員會分析及討論《仲裁法》法案第五十二至六十一條,關於仲裁程序的開始及進行。法案第五十五條建議,如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仲裁員在仲裁程序開始後,可擔任調停者。在仲裁員擔任調停者期間,仲裁程序中止。何潤生表示,調停者可與雙方溝通,從而達成最後結果,這是一個更快捷的靈活程序。

另外,法案第五十九條建議,仲裁庭可任命一名或多名鑑定人就仲裁庭指定的特定問題編製報告。何潤生表示,除了鑑定人提供專業意見外,亦可找專家證人作證。法案第五十八條亦建議,若當事人未遵守或停止遵守仲裁庭的命令,仲裁庭可發出新的命令。若當事人不遵守新命令,仲裁庭可作出不利於不遵守一方的結論,也可判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