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促通訊截取法暫緩立

2019-01-07

【本報訊】直選議員蘇嘉豪書面質詢指,現行通訊截取的司法監察機制已令公眾有諸多質疑,若還擴大截取範圍、增加強制解鎖等單方面擴權,將引更多不必要爭議,為政府管治添煩添亂,實應暫緩有關立法計劃,直至有完善監察機制。

蘇嘉豪在書面質詢表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已完成公開諮詢,但社會對如何監察警方的監聽行為仍有重大分歧。雖警方監聽規定須先獲法官命令,而當局也一再聲稱通訊截取行為配備法官事前、事中、事後的監察,並以此為「賣點」,合理化一切牽涉擴權的建議。

不過,終審法院院長早前就監察的相關回應,卻令公眾發現當局所強調的司法監察原來並不完善。警方將監聽聲請以密封方式呈刑事預審法官,只有該法官有權知悉,法院沒可能也沒條件監察。至於批准後如何執行、有否進行非法監聽(尤警方從無聲請批准的情況下),法院均沒途徑監察。

蘇嘉豪說,本澳只有三名刑事預審法官,年均處理約一百宗監聽聲請個案,加上本身已有大量司法工作,恐怕難以鉅細無遺地全程跟進每個監聽個案。除事後在證據方面上監察,法官客觀上無法確保警方說詞為事實全部,無法平衡取證之餘,更無法時刻監察警方有否超越批准監聽的範圍。

故此他質詢:一、當局一再聲稱通訊截取行為配備法官事前、事中、事後的監察,明顯與終審法院院長說法有矛盾,現行司法監察機制實質上並不完善,法官在批准監聽後根本無從監察,也只能聽取警方單方面說詞。請問行政當局是否承認一直以來的說法有誤導公眾的成份?

二、根據終院院長的說法,現除「不法取得的證據屬無效」此事後監察外,法院以至公眾均難以發現和證明非法監聽行為。請問行政當局內部目前有何具體方法,監察「從無聲請法官批准」或「超出法官批准範圍」等非法監聽行為?使用監聽設備時有何指引和程序?使用監聽設備前有否偵查人員以外的獨立第三方人員確認其已取得法官批准?

三、鑒於連現行規定的司法監察機制也令公眾產生如此多質疑,若進一步按諮詢文本建議,擴大通訊截取範圍,甚至新增強制解鎖等擴權規定,將引發更多不必要爭議,對現屆政府餘下不足一年任期的管治添煩添亂。請問行政當局會否暫緩有關立法計劃,直至正式提出一套完備且強而有力的內部、司法及公眾監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