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換房有憂出現雙重得益

2019-01-09

黃顯輝介紹關於暫住房、置換房的三常會會議內容。

【本報訊】在昨午的立法會會議中,有議員提出,暫住房的租金及置換房的售價應低於市場價格。亦有議員關注,受影響小業主控告政府勝訴或與政府達成和解,又可購買暫住房,將出現雙重得益的問題。若參考樓花價格訂定置換房價格,小業主 (如海一居) 有可能得益。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午閉門分析及討論內含十四條條文的《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會議結束後,委員會主席、間選議員黃顯輝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法案第八條提出,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參照拆卸樓宇所處區域內同等質量及條件的住宅單位的市場價格後,向行政長官建議暫住房的租金及置換房的售價。有議員提出,若市場價格很高,如何推動受都市更新影響的小業主租住暫住房、購買置換房?議員認為,租金和售價應稍低於市場價格。

法案第十二條建議,樓宇所在的地段被政府徵用,被拆卸單位的小業主可購買置換房;如土地的臨時批給因期限屆滿而被宣告失效 (如海一居),相關樓花小業主也可購買置換房。有議員關注,上述人士可能控告政府而獲判勝訴,或與政府達成和解,之後又購買置換房,將出現雙重得益的問題。

法案也建議,上述樓花小業主購買置換房的價格,並非參照第八條規定的市場價格,而是參照樓花價格。有議員關注,若樓花的價格低於市場價格,小業主購買置換房便可得益。

法案第五條、第六條建議,申請租住暫住房、購買置換房的其中一個要件是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的單位屬居住用途。有議員提出,現時,有些地面層的單位 (舖位) 的物業登記是商業用途,現實卻是用於居住,小業主將不能租住暫住房、購買置換房。議員認為,法案解決不到上述市民的居住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