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047號
2019年01月25日
星期五
立會細則性通過國歌法
2019-01-25
【本報訊】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的法案 (簡稱《國歌法》) 在昨午獲得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將在公佈翌日起生效。審議期間,議員和官員爭論「新聞媒體宣傳國歌」、「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等條文。
《國歌法》第七-C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奏唱的禮儀知識。早前,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提出撤回上述條文。因為,政府對傳媒提出「要求」的法律規定,將造成影響新聞自由和編輯自主的效果。
僅三名議員投反對票
昨日,除了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立法會外,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也罕有地隨同,並坐在司長旁邊,但始終沒有發言。第七-C條的投票結果是僅有三名議員 (直選議員吳國昌、區錦新、蘇嘉豪) 反對。
蘇嘉豪:媒體不該是政府宣傳平台
蘇嘉豪強調,傳媒應是監督政府的第四權,「可要求」是不理想的字詞。陳海帆回應時,重覆了之前的說法,也提出,傳媒是「社會的平台」、「宣傳的平台」,政府希望傳媒配合,一齊做好宣傳。蘇嘉豪反駁:「媒體不是政府的宣傳平台,亦都不應該成為政府的宣傳平台。」
陳海帆再回應,無論是政府或其他層面的宣傳,都可以透過媒體進行。而且,一向如此合作。「傳媒不是政府的平台」是「絕對」的說法。繼而提出,政府可與傳媒做好法律、政策宣傳。若政府不經過媒體宣傳,社會如何知道政府政策呢?並認為,政府與傳媒做好相關的宣傳工作,是符合新聞自由的。
官委議員馮家超贊成第七-C條。他表示,宣傳國歌、國徽、國旗是「必須要做的」;而且,法律沒有規定懲罰不配合宣傳的傳媒。並說:「作為新聞傳媒工作者是監督政府,但不代表反對國家。」他在投票後補充,贊同的不是要求新聞媒體作為政府所有政策的宣傳平台,而是相關條文特指的宣傳國歌。
另外,《國歌法》第九條規定,故意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尤其是作出下列行為,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焚燒、毀損、塗割、玷污或踐踏國旗或國徽;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吳區曾提修改條文‧崔世安回覆「不同意」
對此,吳國昌、區錦新、蘇嘉豪投下反對票。區錦新重申,條文原本沒有「尤其作出下列行為」;增加這八個字後,法律沒有列明的其他行為都可能被視為犯罪。並強調,刑事法律清楚列明甚麼行為屬於犯罪是重要的。他和吳國昌曾提出修改條文,但是,行政長官崔世安的書面回覆是「不同意」。
陳司:一個國家連自己標誌象徵也保護不到怎能成為一個國家?
陳海帆回應,在刑法範疇,「尤其作出」是一直存在的立法技術,已有數十條文是這樣表述。這不是不清楚,而是有些罪名的行為是不可能盡數列舉。又指出,構成刑事犯罪要有主觀和客觀要素。「一個國家連自己的標誌和象徵都保護不到,怎能成為一個國家?」陳海帆相信,沒有一個國家容忍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