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教私校通則一般性通過

2019-01-25

譚俊榮列席立法會引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

【本報訊】立法會昨午一般性通過《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稍後由常設委員會分析及討論。法案建議,辦學實體必須設立校董會,職權包括委任和免除校長、核准學校的人員編制、決定學校指導性方針、發展規劃、監督學校的運作等。校董會應由不少於七名的單數成員組成,成員須包括學校的校長、教師及家長。

多名議員追問,為何法案不規定校董會成員的產生辦法?直選議員區錦新提出,透過推舉選出教師及家長代表。「校董會如何不成為花瓶?」直選議員蘇嘉豪認為,法案沒有規定校董會成員的產生方式,容讓辦學實體選擇「聽話的人」,這是為小數既得利益者度身訂造。

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表示,特區政府非常尊重私立學校。並指出,校董會不是如議員提出的制衡辦學實體,而是執行辦學實體的理念,且監督校長的工作。還有,以往沒有教師、家長透過校董會參與校政,法案現在僅建議校董會成員數目的下限,其組成可多於七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老柏生也回應,校董會必須包含教師及家長的規定,是校政民主化的體現。

在昨午的審議過程中,當議員和官員的答問達二十多分鐘,譚俊榮主動提出,法案有六十多條條文,仍有修改的空間。待法案獲得一般性通過後,政府非常願意在稍後的常設委員會會議 (閉門) 中,向議員解釋清楚每一條條文,並聽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