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本企業披露財務狀況

梁司望年內可完成指引

2019-01-26

梁維特與一眾政府代表列席立法會回應關於《二零一七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問題。

【本報訊】昨午,立法會通過《二零一七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議員梁孫旭提出,公共資本企業的財務狀況未能完全公開,脫離公共財政監管的視野,如同存在大黑洞。經財司司長梁維特回應,希望今年內可完成公共資本企業披露財務狀況的指引。

審議期間,直選議員區錦新提出,政府與望廈社屋承建商協議解除合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如何反映賠償金額?建設發展辦公室的代表回應,協議談判由雙方律師進行,雙方也對相關協議的金額保密,亦沒有相關資料可以即時補充。多名議員對此不表認同。他們認為,由於涉及動用公帑,政府應該進一步交代。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若權責部門可以提供資料,希望稍後能向議員補充。

二零一六年,建設發展辦公室指出,望廈第二期工程停頓多時,與原承建商經過多次商討追趕工程進度不果,並進入訴訟程序。政府衡量公屋對社會需求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通過委托第三方法律代表與原承建商就解除合同達成共識。

建設辦指出,所有政府工程解除合約的結算均按照第 74/99/M 號法令執行,除承建商需向政府退還預付款以及支付倘有的罰款外,政府需向承建商支付已完成的工程費用。按照同一法令,承建商亦有權對未完成的工作提出補償金額,這筆金額均經雙方的代表律師磋商而得出,包括:已購材料的費用、放棄訴訟以及在限定時間內退場的條件。

昨午,直選議員梁孫旭也提出,政府向公共資本企業注入逾八十一億元,二零一七年的增幅高達百分之二十八。然而,《商法典》規定,須保護商業機構的私隱,導致公共資本企業的財務狀況未能完全公開,脫離公共財政監管的視野,如同存在大黑洞。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公共資本企業不只受到《商法典》規範,也受到與企業相關法律的規範,亦應該根據成立企業的原意、監督實體的要求運作。經財司方面,期望那些公共資本企業尤其在作出重大投資前,能有獨立的評估,讓監督實體掌握,亦希望投資後進行審計。梁維特又提出,希望在今年內完成公共資本企業披露財務狀況的指引,並就相關立法進行內部諮詢。